本文主要讨论“他什么都不知道”、“我一句话也没说”之类句子中“什么”、“一句话”等的句法性质。由于这些词语在句子中都是动词的受事且居于施事之后、动词之前并含有遍指意味,故称之为“施事后周遍性受事”。 有些语法学家认为这类受事词语是出现在动词或述语之前的宾语(胡裕树等,1987;缪锦安,1990),理由是这类动词前宾语有如下特点:(1)宾语含有遍指意味;(2)宾语是被强调的;(3)有特殊的形式作标志。但也有人持反对态度,认为“动词前面不是宾语的位置”(李晋荃,1993);还有人认为这类受事词语是“周遍性主语”(陆俭明,1986)。 持“宾语”说的学者显然把本文所要讨论的语言事实看作一种特殊现象,因为这种格式的成立需要“一定条件”或具有“特殊形式”。下面我们先就这种特殊现象所具有的特点是否足以证明“施事后周遍性受事”在句法上是出现在动词前的宾语做一考察,然后探索一下周遍性受事乃至一般受事居于动词前的原因和条件,最后就宾语出现在动词(述语)之前的现象在汉语中是否存在谈点粗浅的想法。 一 “特殊形式”或“一定条件”和把施事后周遍性受事看作宾语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它们不是施事后周遍性受事所独有的,周遍性受事居于施事之前同样而且也必须具有这些形式或条件。 1.关于遍指。有两种周遍性成分:(A)肯定形式周遍性成分和(B)否定形式周遍性成分。A类在本文中指由任指的“什么”或含有“什么”构成的名词性成分;B类指由数词“一”以及相应的量词和名词组成的短语与否定副词“不(没)”等构成的固定格式中的“一+量+名”短语,其中数词“一”表示人或事物的最小限度。 A类受事的周遍性与其句法位置密切相关:它必须居于动词之前,否则便失去遍指意味,如“他(都)知道什么”中的“什么”。但动词前的句法位置不止一个(施事前、施事后),如果认为它在施事后是宾语就得靠别的理由否认它在施事前也可看作宾语。 B类受事的周遍性和其句法位置没有必然的关系,它主要是由句子中的否定词“不(没)”赋予的。比较: 例1a我一句话也没说。/b一句话我也没说。/c我也没说一句话。 例2a*我一句话说/b*一句话我说/c我说一句话(非遍指) 1c中“一句话”由于前面有“没”呼应仍然有遍指意味;而2a、2b两句没有否定副词,即使“一句话”居于动词前位置也没有遍指性。 可见,施事后周遍性受事的遍指意味不仅仅是由句法位置决定的,即使认为句法位置起主要作用也无法凭这一点把它和施事前周遍性受事的句法性质区别开来,因为已经有人把居于施事前的周遍性受事成分称为“周遍性主语”。 2.关于强调。强调的方法很多,有通过语序的,也有利用虚词的。就语序方面而言,周遍性受事能够且必须居于动词之前是由其负载的信息决定的:它不能表示什么新信息,只意味着某种已知范围的无例外或量的极少(小)。因为“如果句子的一个成分作为新的信息而受到强调,那么它应当出现在句子的后部而不是句子的前部”(利奇,1981)。施事后周遍性受事是被强调的并不意味着它是宾语。况且从被强调的程度看,施事前周遍性受事要更胜于施事后的。换句话说,如果认为这种周遍性受事是因为强调的需要而成了“前置宾语”,那么应该给施事前周遍性受事以同样的称呼。 3.关于“特殊形式标志”。有形式标志是把周遍性受事看作宾语的主要根据。诚然,副词“都(也)”、“不(没)”等在这类句子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其出现具有强制性。如A类周遍性受事句子中的“都”: 例3a他什么都知道。/b*他什么知道。 B类受事的周遍性本来就是否定副词“不(没)”赋予的,其出现自然是强制性的。但这并不表示“都(也)”、“不(没)”等是宾语出现在动词前的标志。因为:第一,这类副词对周遍性受事成分居于施事前来说同样具有强制性。如: 例3c什么他都知道。/d*什么他知道。 例4a一口水我也没喝。/b*一口水我喝。 第二,“都(也)”本身含有一定的强调意味,但这种强调对于施事前、后的周遍性受事来说没有明显的程度差异,因为“都(也)”的语义指向的实体是一致的;第三,“都(也)”表强调也适用于其它的受事居于动词前的情况。如: 例5a他这些书都看过。/b他这些书也看过。 可见,宾语出现在动词之前作为一种语法现象如果存在的话,当不只是目前被少数学者所保留的“特殊情况”。如果仅以有无特殊形式为标准为立类,至少得把周遍性受事居于施事前的情况也考虑在内。 二 周遍性受事必须出现在动词前的原因比较复杂。不妨先把讨论的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周遍性以外的一般受事,然后就不同的格式作比较研究。 1.在汉语中,“N[,施]+V+N[,受]”被认为是基本的语义结构形式;同时,“N[,受]+N[,施]+V”和“N[,施]+N[,受]+V”格式也是语言实际中存在的。基本式中,N[,受]在语义上不受定指与否的限制,但在后两种格式中,N[,受]则必须是定指的。 (1)关于定指有不同的理解。上下文已出现过的或者含有指代词“这”、“那”等的名词性成分是一般认可的定指,我们称之为“典型的定指成分”,如“那条鱼我吃了”中的句首受事;与之对立的是一般认为的非定指成分,如“我吃了一条鱼”中的受事,我们称之为“典型的非定指成分”;而像表示某一特定的类的通指(陈平,1987)概念名词则介于二者之间。尽管无法确定它是哪个具体的事物(人),但交谈者双方用来引起谈话是没有什么困难的,如“鱼我喜欢吃”中的受事。在这方面,可以说通指名词具有定指性质。与通指相近的就是泛指,而周遍性成分可以说是一种泛指成分,它表示某一范围的无例外(或对某一情况的极端否定)。因此,周遍性成分在一定程度上说也具有定指性质,只不过程度上弱一些罢了。可以认为典型的定指和典型的非定指之间有一个连续体,即“定指←通指←泛指→非定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