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本文结合古代文献中大量语用现象,对语境的内涵进行界定,并对语境进行了分类剖析,旨在帮助读者扫除语言文字障碍,消除歧义。 关键词 语境 字词句歧义 语言内部语境 语言外部语境 一 阅读古文最感困难的是字词障碍;也有时句中字词无不明白,全句意思仍难于理解。概言之,上述情形乃时代迁徙、语言流变所致。肇自汉代的训古之学,即为注释古书字词、阐发六经微言大义而生。古代典籍以及后世文言作品,今人读之困惑愈多,除了运用传统训诂之法,若能借助现代语文观和科学分析方法,则易于扫除障碍,对文句获得准确的理解。兴起于本世纪三十年代的语用学,在阐释语义方面为我们大开了方便之门。 语言学研究的核心,应当说是语境。所谓语境,简言之,即语言运用的环境。详言之,语境不但指话语出现的前言后语或文句出现的上下文,而且包括言者或作者说话或写作时的处境、心境、文化素质、社会历史背景、说话或写作的意旨和对象等等,甚至可以说,语境“无所不包”。这是因为,说话或写作是人的行为,是特定的人使用语言文字这一交际工具记录和传递信息的行为过程,必然受到言者或作者这个“人”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即是说,除了话语或字的本身,一切与这个“人”有关的因素——直接的和间接的,都是其话语或文句之语境的构成部分。“言因人异:情随境迁”,便是这个意思。研究语境,便于我们对话语或字句获得最深刻、最准确的理解。 需要申明的是,并非所有的话语或字句都要费力去探讨语境,大多数话语或字句是一听即明、一目了然的,需要借助语境分析来理解的是那些难于理解及有歧义的话语或字句。例如: ①初,叔孙成子欲立武叔,公若藐圉谏曰:“不可。”成子立子而卒。公南使贼射之,不能杀。公南为马正,使分若为后郡宰。武叔既定,使郈马正候犯杀公若,弗能。其圉人曰:“吾以剑过朝,公若必曰:‘谁之剑也?’吾称子以告,必观之。吾而援之未,则可杀也。”使如之。公若曰:“欠欲吴王我乎?”遂杀公若。(《左传·定公十年》) ②阳州人出,颜高夺人弱弓,籍丘子鉏击之,与一人俱毙,偃且射子鉏,中颊,殪。(左传·定公八年》) 例①“吴王”本为专有名词,句中用如动词。公若以鲟诸刺杀吴王僚的典故,指责圉人意欲行刺。此例若不进行句法分析,不综观前后文义,则艰不可解。例②“毙”字可有两解:一曰死亡,一曰倒下。观下文子鉏被颜高射中面颊而殪,可知“毙”应为“倒下”而非“死亡”。这种并非孤立说解字词、而是综合与字词相关的所有信息进行分析的方法,就是语境分析法。 字句多有歧义,这是古代书面语中常见的情形,也是文言阅读中最大的障碍。而运用语境分析的方法,便可消除歧义,获得正确的理解。可以说,探索语义的过程就是消除歧义的过程,不妨0名之曰“语境别义”。 二 字句歧义的产生,与汉语及其书写符号汉字的特点不无关系。汉语是孤立语,词的音节短小,缺乏形态变化,口语中同音现象很多;汉语新词的产生最初是靠词义引申的手段,由本义而衍生的近引申义、远引申义,以及由引申而造成的新词,均采用同一语音形式。反映在书面语中,形成大量一字多义现象;加上词类活用、文字通假、古今异字等原因,一字多义现象愈演愈烈。此外,古代汉语句法形式的贫乏,造成同一语法形式表达多种语法意义的现象,加重了句义理解的分歧。这些由语言内部原因产生的字句歧义,可通过对语言内部语境的分析消除歧义而获确解。 语文内部语境,大体可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字词语境 指制约字词意义和上下文,同一历史时期该字词的义蕴,以及同一字形的诸种表义功能。例如: ③欲克伤于矢,流血及屦,赤绝鼓音,曰:“余病矣!”张侯曰:“自始合,而矢贯余手及肘;余折以御,左轮朱殷,岂敢言病?吾子忍之。”(《左传·成公二年》) ④今取人则不然,不问可否,不论曲直,非秦者去,为客者逐。然则是所重者在乎色乐珠玉,所轻者在乎人民也。此非所以跨海内、制诸侯之术也。(谏逐客书》) ⑤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左传·庄公十年》) 例③“病”本义为“病重”,根据上下文,此处义为伤重。又如《孟子·公孙丑上》:“宋人有闵其苗之不长而揠之者,芒芒然归,谓其人曰:‘今日病矣,予助苗长矣!’”文中“病”字义为极度疲劳,亦非患重病。例④“人民”当指“人”、“人才”,而非“老百姓”。观上文“今取人则不然”,明议”取人”,即任用人才;全篇均以用物与取人作对比,批评秦王逐客之误。《韩非子·五蠹》:“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句中有两处重要信息:一是“上古之世”,即今之谓“远古”,原始社会时期,那尚未出现阶级分化;一是作者以“人民”与“禽兽”对举,尤可证明“人民”一语之初义即“人”。例⑤通常译为:“大小诉讼案件,虽然不能做到一一明察,但一定要根据实情处理。”这样理解有两个逻辑毛病:其一,既然不能“一一明察”,何以能“根据实情处理”?其二,不能“一一明察”之君,曹刿怎能誉为“忠之属也”,而且认为“可以一战”?其实,错在对“虽”和“情”和理解有误。“虽”在先秦汉语中的语法意义,不仅用以确认事实(相当于今语“虽然”),而且可用于假定事实(相当于今语“即使”)。“情”在此语境中的确切含义,当指“已掌握的情节”。全名意思为:大小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也一定要根据已掌握的事实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