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法的定义及其他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概念是科学论证的基础。对于语言学科来说,什么是“语法”,显示出来的问题就更复杂一些。对它作出较明确的认定,不纯粹只是解释一下概念,它的深层义蕴多反映了解释主体的语法观,即关涉这门学科的特征、对象、范围以及涵义等系列认识。

      一

      自1898年《马氏文通》问世迄今,我国语法学界就有关“语法”所下的定义及围绕定义而进行的解说,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汉语语法学不太长的历史中不同阶段视角侧重点的转移与嬗变。

      第一种类型,可以马建忠氏的说法作代表。他指出:“葛朗玛者,音原希腊,训曰字式,犹云学文之程式也……凡字的分类与所以配用成句之式具在。”①最后一句用现在的话来解说,就是:“词的分类(马氏当时还没有建立“词”的观念,但他讲的是文言语法,“字”即大致等同于现代汉语中的“词”)和组词成句的规则”。这种定义的特点是:比较多地继承了中国古代的文化传统,目的在于“学以致用”;注意汉语本身的语法特征,强调词语组合中的意义联系;横向外延宽泛,提倡语法与修辞、逻辑的结合。

      第二种类型稍显特殊,解释主体很少通过明确的定义将他们的主张直接地表述出来,类似仝国斌的说法:“语法是形式的哲学”。②却唯实反映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看法。在这一点上方光焘进行了比较多的分析论辨。③他说:“这个问题我曾经同吕叔湘交换过意见。我反对从意义出发,他主张兼顾意义”。④这种类型的特点,比较多地受到了国外语言学理论的影响,强调形式在语法研究中的根本作用;提倡语法与修辞、逻辑的分立,认为这有利于学科的科学化和严谨性。

      第三种类型亦即当前比较有影响的“语法”定义概念,将认识的重心放在了结构功能上面。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的《现代汉语》说:“语法是词、短语、句子等语言单位的结构规律。”胡裕树主编的《现代汉语》说:“语法是语言结构的规律”。这种定义的突出特点就在于用“结构”或“功能”来衡定所有语言单位的语法特征;并以此定下基调,整体上实现了内容和形式的结合;理论体系也趋于严整统一。

      但不能不看到,最后这种定义类型所容含的合理性因素不是每一位使用它的人都能够清晰地认识到的。就“结构”一词来说,含义也不免有些笼统,如果没有必要的科学的追加补充阐释,这种定义的价值也在不可知之数。黄、廖本在它的语法定义后边添补了这么一句:“是语言结构规律的一种”。这种解说越发使人懵懂,不禁要问:“语言结构规律”,除了“语法”外,其他的又是些什么呢?恐怕编著者也难说得清楚。胡本的有关阐述或许能作参照,它曾分析指出:词语的结构组合,往往要牵涉到这样的一些条件:“语法的”、“语义的”、“语用的”,即三个平面。由这种解说我们可以自然延推出这样的一些基本认识:(1)语法的定义及其对语法特征的认定,终究不能脱离意义与形式的纠葛缠绊。(2)这里将“语法的”和“语义的”相对垒(“语用的”很难同二者处在一个平面或一个层次上),实际上“语法”就成了“结构形式”的代名词。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延续了第二种类型的观点。(3)那么将下边语句看作合乎语法的句子便成了顺理成章的事了:

      1.我喝饭。(邢公畹例)

      2.月亮吃苹果。(王希杰例)

      3.鲸鱼是鱼。(范晓例)

      这种认定在中外语法学界都颇有市场。好在胡本很快将“三个平面”中的“语法”改为“句法”。这里一字之变动确实不容等闲视之:原来的“语法”只是等同于现在的“句法”,名称改变以后,不但包括句法,且将“语义”“语用”全部包容了进来,内部统辖范围骤然拓展了许多。自然而然,将上述三例中的前两例也相应地改判为不合乎语法规则的句子了。⑤

      “语法”定义的差异,矛盾的交汇点是在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的关系上面,具体地又表现在如何正确认识语句里边词语的组织搭配。同上边句例相类似的还有:“这孩子可能吓着了真诚”。五十年代,乔姆斯基在《句法结构》一书中还认作合乎语法的句子。六十年代,他在《句法理论的若干问题》一书中则提出了语义的“选择限制”和“次范畴化”的理论。分析说,在“语法范畴”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注意下位层次词语语义组合的选择特征,因为“吓”的主语既可以是有生命的,也可以是无生命的,即[±生命];而“吓”的宾语却必须是有生命的,即[+生命],所以说该语句是不能接受的。如果说乔氏的这种理论和分析反映了认识观念的深化,具有突破、开创性意义的话,他接下来的归总解说却并不怎么高明。他说:这种特征“包含于严格的句法规则中的时候,如果我们继续把它称为‘句法特征’,那么这些词条特征将是句法特征而不是语义特征。”很有意思,他折绕了一圈,仍非要在语义、语形上边作出个明确的界定不可。邢公畹在《词语搭配问题是不是语法问题》一文里边分析例1道:

      吃〈D+咀嚼性〉饭〈m+咀嚼性〉

      喝〈D-咀嚼性〉水〈m-咀嚼性〉

      因此它是“搭配不当”的句子。“先前的词的搭配问题,当我们发现了‘搭配’的类,并且认识了这些类的意义之后,就变成了语法问题。”这种结论同样有“语法是形式规则”之嫌。

      实际上,词语搭配组合“次范畴化”的词条特征,无非是语法意义的外显明晰化和形式化,另一方面,通过这些词条特征,人们可以更好地识见语句深层语法意义的限定选择特征,二者是一个统一体。在这一层面上,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实现着紧密的结合。设想将这些词条特征硬性地归入形式的或语义的,不免显得有些迂阔。“语法范畴”层次不是这样,尽管二者的分辨也不是那么轻松,但语法形式多是显性的,如语序、虚词、词缀、重叠、重音、停顿等都是辨识的可见条件。而“次范畴”则缺少了这些因素,更多地体现为语义的制约,所以有人将这种特质称之为“语义语法范畴”⑥我们不妨这样理解:在“语法范畴”层次,多从形式入手寻找相应的语法意义;在“次范围”层次,多从意义入手归纳概括相应的语法形式。这是根据不同的语法现象而采取的不同的实施手段步骤。但不管怎样,语法注定要兼管两头,不能孤立地表现为其中的一项。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