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批判诠释学属于哲学诠释学,但它与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却有着根本的分歧。伽达默尔诠释学立足于语言本体论,哈贝马斯虽然将语言置于理解的核心地位,但最终地却把人的社会交往当作一切理解的基础。就此而言,哈贝马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影响。正因如此,解析哈贝马斯的诠释学,对我们重建马克思主义的语言观将是有所裨益的。 一 哈贝马斯认为,诠释学的潜在力量乃是人类学的基本特征,它是一种人的能力
,凭借这种能力,人们理解着语言和非语言的象征系统中蕴含的意义。由于非语言的象征系统须通过语言性的转换、并通过语言表达出来,才能进入理解领域,因此,从整体上说,诠释的能力是不能超越语言性的。人的诠释能力是与语言相关的,但这并不是说,这种能力是为语言所决定的;它乃基于作为人类学的最初结构之“交往功能”(diekommunikative kompetenz)。哈贝马斯根据交往功能的不同作用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作用于人们对生命世界的一种朴素的理解,这时的交往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交往,用以表意的“前语言符号”不仅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而且与特定的情境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因此,原始符号的含义在很大程度上是私人化的,没有进入语法规则的系统之中,也不具有语言的逻辑性,逻辑上相互矛盾的东西同样可以构成意义整体;在第二阶段,交往功能已发展为一种诠释艺术的技能;第三阶段则表现为哲学诠释学,在这里,交往的潜能完成了普遍的反思,走向了批判。这种批判负有一个特殊的使命,即确定自然语言的作用和界限,阐明交往结构中的理论因素和实践因素的关系。它否认自然语言是理解的终极性条件,把作为语言的理解理论之哲学诠释学转变为社会行为的交往理论。 与伽达默尔不同,哈贝马斯在对语言进行考察时首先注意的是语言的社会功能。他认为,言谈(Rede)概念体现了语言的社会功能。言谈是在社会的关联中形成的,它本身包含有理论的和实践的两个方面。言谈总的希望证明什么,这里包含着理论的因素;同时,言谈在本质上是受人的行为,准确地说,是受人的行为意愿支配的,表明了它与实践的关系。作为人类的基本特征之交往是承载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基础。语言交往也是和一种交往,言谈内在地包含着这层意思,就此而言,伽达默尔的对话结构正是语言自身的交往结构。但在哈贝马斯看来,由于对话结构所涵盖的领域过于狭窄,以致于遗漏了一个重要方面,这就是“独白”。哈贝马斯指出,现代科学完全有理由宣称,它靠着滔滔不绝的独白,靠形成以独白方式构造的、由受控观察支持的形式化理论,就可以对事物作出真实的判断。因此,“诠释学的意识之中确是从一种对我们自身在自然语言范围内的运动所进行的反思中呈现出来,而代表生命世界的科学解释必须得到一种自然语言和独白语言系统的调解。这种解释过程超越了修辞学—诠释学艺术的界限,修辞学—诠释学艺术只是在研究由日常语言流传下来的和构成的文化产品。要想超越在这种艺术反思的演习过程中已确认自己的诠释学的意识,哲学诠释学的任务就是:“阐明这种可能性的条件。可以说这种可能性就是要摆脱日常语言的对话结构,为形式构造理论和组织有目的的合理活动以独白的方式使用语言”①。 立足于社会功能考察语言,就会发现理解解模式总是与特殊的实践领域之交往结构密切相关的,而能够表达这种相关性的就是日常语言的解释模式。哈贝马斯认为,一种诠释的理论性是充满了实践性的,它包含了社会的“行为间”(Interaktion)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多样性判断,语言的社会功能便在于它事实上推动着意志的形成过程,并影响着这个过程的走向,最终使人们在社会的行为规范上达到某种一致性。日常语言的解释模式正是把实践的关系纳入了自己的理论性结构中的解释模式,它不仅依赖于“行为间”,而且也同样规定着“行为间”,日常语言的解释模式之实践意义便在于此,正是这一点,使它得以与严格的修辞学、语言学区别开来。语言学是纯粹理论性的,最完美的语言分析也只是精确的同义反复,而不考虑这种语言表达本身是否完美;它旨在建构语言分析的规则系统,注重的是语法和语义问题,而不研究“交往的能力”,语言如何实现其社会功能问题,即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不言而喻的是在它的视野之外的。相反地,哲学诠释学所要揭示的正是言谈者在将“语言转变成语言的实用方面”的创造性的经验,这种经验是在主体运用其交往能力时获得的。语言因其被“实用”而产生了具有社会意义的规范作用,也就是说,获得了一种实践意义。在哈贝马斯看来,语言与行为是相互诠释的,“如果没有按语法规定的与受规范指导的相互交往的联系,没有相伴随的、断断续续的经验表达,日常交往不仅不完整而且不可能实现。语言和行为相互解释这一洞察,当然是在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游戏同时又是生活形式的观点中发展起来的。语言游戏的语法,在完整的生活实践意义上,不但规定着符号如何结合,而且同时规定着如何按照行为和表达对语符号进行解释。”② 社会行为的规范属于实践的领域,规范的判断直接构成着社会的状态,语言与行为的相互解释,意味着理论与非理论的实践之整合,并因之而防止了判断上的随意性,这是因为行为本身必定产生一种“社会后果”,这种“后果”便是衡量一切判断的天然标准。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对伽达默尔所说的“前判断”中提供的东西进行选择,而无须不加区别的全盘接受。 哈贝马斯指出,把语言具体化为生活方式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臆想,它基于这样一种见解,即认为“语言所表达的意识决定着实际生活的物质存在”。事实上,“社会的客观联系不产生于主体通性意义上的和符号流传意义上的领域中。社会语言的基础结构(的存在),是通过现实强制:通过外界自然的强制——这种强制变成了使用技术的方法——和通过内在的自然强制——这种强制反映在社会暴力镇压的关系——而形成的联系(尽管这种联系也以符号为媒介)的因素。这两个强制范围范畴不仅是解释的对象,而且,在语言的背后,它们也影响着语法规则本身,而我们就是按照语法规则来解释世界的。客观联系(社会行为只有从客观联系中才能得到理解)产生于语言,也产生于劳动和统治。”③诚然,可以把语言理解为一切社会制度都依赖的“元制度”(Metainstution),因为社会行为形成于日常语言的交往中。然而这种元制度又依赖于社会过程,成了统治和社会势力的媒介,正因如此,语言就变成了意识形态的东西,鉴此,问题就不是语言中包含着欺骗,而是化为意识形态的语言的概述系统本身就意味着欺骗。在哈贝马斯看来,诠释学的经验已说明了语言对实际关系的依赖性,从而,诠释学的经验就成了“意识形态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