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1988年建立的烈士纪念塔正面序文中有“效尤忠魂”一句,当即引起轩然大波。多人指出“效尤”是贬义词,对烈士这样用是“原则错误”,进而严促撰稿人和有关部门立即錾掉修改;而撰稿人则不承认有错误,于是双方争论起来,相持不下。发难方以新版《辞源》、《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等权威性工具书来证实对“效尤”的误用。这些工具书一致肯定效尤是“明知有错误而仿效之”的贬义词。被“进攻”方也毫不示弱。针锋相对,说此种用法是从报刊上原样套用来的,并且还拿出其它正面使用此词的实例来进行辩解反驳,从而形成“打乒乓”之局。领导部门对此不置可否,不予表态,久而久之,便不了了之。时至今日,一些知情者每到陵园瞻仰凭吊,还常追议此事,尚有余波微震,口径仍不能一。为此,笔者觉得事关学术,作下探讨,如能借报刊抛砖引玉,也是好事。于是便不避浅陋,围绕“效尤”一词,再来一番“獭祭”。希望我的“放鸽引凤”能得到方家教益。 我认为“效尤”一词,习惯用法,作贬义者为多,如:以儆效尤。用于贬义的例子,俯拾皆是,不必多举。正因为如此,一旦出现正面用此词者,往往会招致“声讨”。尽管如此,但总不能杜绝其继续出现。究其原因,窃以为就是此词的褒贬意义,原就分得不严,易生歧义,所以才有近世褒贬混用以至聚讼纷云的情况。 笔者近年来在阅读中遇到的“效尤”作褒、贬、中性义用法的都有,(严格说“效尤”作中性义似乎不妥,因为从“反训”角度看,“尤”字非恶即美,无中性义可训;可是不少人把效尤当成普通及物动词使用,出现些确是中性义用法实例,所以也不能排除它的中性地位,这说明此词可以有多种用法,并非一种用法。现举几个例子: “产生于民间、为人民所喜闻乐见的任何一种崭新的文学样式,总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或迟或早总会引起文人雅士们的瞩目和效尤。”这是当代已故词学宗师唐圭璋先生为其主编的《唐宋词鉴赏辞典》(江苏古籍出1988年版)同另一学者钟振振合写的《前言》中的话,见于该书前言部分第二页。这里“效尤”显然是“学习”“仿效”的意思,毫无贬义。 清代著名诗人、诗论家袁枚在其《随园诗话·卷六》说:“李杜大家不用僻韵,非不能用,乃不屑用也。昌黎斗险,掇《唐韵》而拉杂砌之,不过一时游戏,如僧家作盂兰会,偶一布施穷鬼耳。然亦止于古体、联句为之。今人效尤务博,竟有用之于近体者,是犹奏雅乐而杂侏■,坐华常而宴乞丐也。”(转引自郭绍虞先生主编《诗品集解》、《续诗品注》合订本一书第154-155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版)。此例有过争论。有人认为:《诗话》作者虽对“效尤务博”所指的事(作诗用僻韵的文风)持否定态度,但“效尤务博”本身给人的语感却是一种叙述手段而并不觉得有贬斥之意。只有联系上下文看,才能看出作者对所叙述之事的反感意识。因此,有人认为把这里的“效尤务博”理解为“仿用险韵力求广泛”为宜。可是多数论者不同意这种说法,因为“效尤”含贯的贬义性是指的一件事,不能跟上下文割裂开来解释。所以此例只能认作贬义。笔者也赞成此论。但是不能因此就肯定说“‘效尤’只能作贬义用,不能作非贬义用;上举第一例是‘孤证’也许是大意失误。”这说法未免有点泥习执偏、胶柱鼓瑟意味。且看下文: “宫女们看见了,便争相传言,以贵妃不露胸为美,一时间贵妇人们纷纷效尤。”(见夏南强等编著的《中国十后妃外传》第157页,荆楚书社1988年版) “社会在发展进步,语言也在不断嬗替演变,有不少新词汇包括地方语、外来语进入普通话的行列,为全民所接受认同。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特别是大众传播媒介和报刊、广播、影视之类,一经宣扬或引用,立刻不胫而走,竞相效尤。”(章仲锷《语言的“范儿”》载1993年3月13日第1387号《团结报》第4版) 上两例“效尤”均看不出含有贬义。都显然是看到人家干、自己觉得好于是便跟着学样、仿照做的意思。 再如:“见鸟友群集,相将俱去,分集帆樯。舟上客旅,争以肉向上抛掷。群于空中接食之。因亦尤效,须臾果腹。”(见《聊斋志异·竹青》)这里作“尤效”。《汉语大词典》第二卷第1572页对此词解释说:“尤效,仿效,学样。”这跟旧版《辞海》在“效”字下的注文精神是一致的。中华书局民国三十七年(1948),重印合订本《辞海》在“效”字下第一条的解释是:“(效)学也,见《广韵》。按谓摹仿之也,如言效法、效尤。”这里“效尤”是谓“摹仿”、“效法”,同《汉语大词典》注“尤效”无二致。因此,蒲松龄的“尤效”跟通行的“效尤”系同义词明矣,只是颠倒了词序罢了。 由此可见,以效尤作效法、摹仿解且不带贬义用的情况不象偶尔失误的罕见现象,而是时有所见的行文用词。 须知,汉语中一词(字)多义现象比比皆是;而一词含截然相反意思的也不罕见。如《汉语大词典》对“尤”的释义共有九条,其中第(3)义项是“最优异”,紧接着的第四义项却是“最恶劣”。这说明在极丰富多变的汉语词汇中对有些词(字)的理解和运用是不能绝对的。这是汉语字、词具有二重性、多重性的显著特点之一,也是古汉语学中归结出的所谓“反训”现象。笔者认为“效尤”一词可作为多种反训情况的“适应反训”,即“活用反训”。对“效尤”的活用,可根据其前面(有时前后文都要联系起来看)所介绍的情况,作活用对待。若前面说的是丑内容,后面的“效尤”就是贬义;若前面说的是好内容,则其后的“效尤”便可认作非贬义。例如:“某大款生活腐化,不仅经常涉足歌厅赌场,而且也常常眠花宿柳;眩耀阔绰,挥撤钞票,一掷千金……他的这种‘气派’竟为一些人所垂涎,日思夜想效尤之。”这个“效尤”自然是贬义。但是像“在火车上,一位解放军同志,看到几个持刀歹徒抢劫旅客,侮辱妇女,便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阻止歹徒行凶,接着与歹徒展开生死搏斗。他的这种义勇行为,感动众人,纷起效尤投入围歼歹徒之中”。这个“效尤”就不能说是贬义,只能说是向解放军战士的突出模范表现学习,这就是对效尤的活用、反训现象。据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向熹和经本植等先生编的《古代汉语知识辞典》“反训”条说,“我国最早注意到‘反训’现象的是东晋郭璞。他在《尔雅注》中指出:‘以徂为存,犹以乱为治。此皆训诂义有反复旁通,美恶不嫌同名。’”好个“反复旁通,美恶不嫌同名”!这个定义作“效尤”可以反正两用的说明够多恰当!总之,“效尤”的正反活用是事实,不能否认,正如,“异日”一词既可代“往日”,又可指“来日”不能否认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