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词“给”的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的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国光 文学院

原文出处:
安徽师大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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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1.1在儿童语言发展研究中,动词语义发展的研究非常薄弱。动词语义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动词构句功能的发展变化和相关语法范畴的形成等方面。本文试图通过动词“给”的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的发展的描述,对动词语义的发展作一些探索。

      1.2我们从安徽师大附属幼儿园和托儿所随机抽取了90名被试,其中男43名,女47名,分1岁,1.5岁,2岁,2.5岁,3岁,3.5岁,4岁,4.5岁,5岁共9个年龄段,每段10人,各年龄段男女人数不等。各年龄段包括前后相差一个月的儿童,如3岁段包括3岁1个月和2岁11个月的儿童。

      1.3我们采用观察法和话题法相结合的取样方法,客观地记录下儿童自发性话语。在全部取样过程中,我们尽量避免成人语言对儿童语言的影响,以保证语料的纯度。每一被试取样3次,从取得的语料中得到包含动词“给”的语句447例。

      1.4根据动词“给”联系的动作行为来分析,“给”表示的意义有“给予”和“允让”的区别。表示“给予”的“给”(以下记作“给[,1]”)联系的是“愿意给予的意愿以及与此意愿相联系的交付、传递等给予性动作行为;表示“允让”的“给”(以下记作“给[,2]”)联系的则是“容许(某人做某事)”“使(产生一定的结果)”等心理上的意志和愿望。

      1.5从语义概括的程度来分析,儿童语言中的“给”表达的意义又有具体和概括的区别。意义较具体的“给”一般同具体可感的、以具体实物为对象的动作行为相联系;意义较概括的“给”除同前者相联系外,还同较抽象的行为相联系。

      1.6根据动词“给”在句法结构中显现的语义及其与相关成分的关系来看,动词“给”的语义又可分为低层语义和高层语义。低层语义指的是“给”在句法结构中显现的“动作行为”意义,高层语义指的是“给”在句法结构中表示的“转移”“使令”以及“给予”“允让”等意义。在儿童语言的不同的句子集合中,上述意义逐渐显示出来。

      1.7上述三个方面的区别在动词“给”的语义发展中表现为时间纵座标上的区别和用法横座标上的区别。本文的任务是描述这些区别,并试图作出一定的解释。

      本文对动词“给”的语义发展的描述基于这样一个观点:词语的语法意义的发展是受词汇意义的发展制约的。因此,我们先描述动词“给”的词汇意义的发展,然后再描述其语法意义的发展。

      2 “给”的词汇意义的发展

      2.1词汇习得是语言习得的基础。词语的意义是儿童早期在对客观事物认识的基础上最早习得的语言知识。词义的习得是有一定的心理基础的。根据有关的研究。大约在一岁末,儿童开始能把自己的动作与动作的对象区分开来,以后又能把自己这个主体与自己的动作区分开来。儿童在与周围人们的交际中,听到人们用一定的词语表示一定的事物或动作行为,儿童借助于语境,通过直觉的和非言语的概括,能获得一般的理解和领悟,即把词语和所指对象联系起来。这种理解和领悟在儿童的认知结构中逐渐巩固和确立后,就成为词汇习得(包括语义习得)的基础。儿童掌握动词“给”的词汇意义也是按上述过程和机制进行的,即在具备了区分动作、动作主体和动作对象这一心理水平后,在交际中通过对表示“给予”“索要”动作行为的言语的领悟和理解而逐渐掌握“给”的意义。

      2.2“索要”和“给予”这一对动作行为在早期儿童的生活中是频繁出现的。儿童出于自身生理的、心理的等各方面的需要,经常向父母及周围的其他人索要或要求,并期望得到给予或满足。这样,动词“给”就伴随着“索要-给予”行为频繁地出现在成人同儿童交际的话语中。通过多次的语言输入(伴随着实际的动作行为,同时还有其他相关信息的输入),儿童在理解、领悟了“给”所代表的动作行为之后,在具备了相应的语音知识的基础上,到1.5岁时,儿童已初步掌握了“给”的意义,并能运用“给”表达相应的动作行为。例如:

      ①(被试甲要乙手中的玩具)给我,给我,我要,我要。(1.5)[括号中的数码表示年龄段,下同。]

      ②(被试走到取样人跟前,把自己的手帕放在取样人的膝盖上)给叔叔。(1.5)

      ③(被试甲把皮球递给乙)给呀。(1.5)

      从以上举例我们可以看到两点:1.“给”的意义的习得同“要”的意义的习得关系很密切,“给-要”这一对逆向词的意义,作为互相对立又互相联系的两个方面在学习中同时习得。2.在习得动词“给”的意义的初期,儿童对“给”的使用总是伴随着现场的、具体的给予性动作行为,这说明儿童对“给”的意义的概括、抽象还是比较初步的。

      2.3儿童词汇习得的初期,词语倾向于代表未分类的或未分化的事物或动作行为,在意义上词语与具体的事物或动作行为所引起的相应的表象等值。以后,当词语逐渐代表一般观念时,在意义上就与更概括、更分化的认知内容等值。

      “给”的语义在概括程度上的发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3.1动作的数量和对象的变化。

      早期儿童使用“给”时,多表示给予单一的物体,而且这些物体是具体的。随着儿童思维的发展,认知结构的发展和交际的扩大,“给”所表示的给予行为的数量和对象也发生了变化,例如:

      ④(几个小朋友向被试要皮球,被试说)给许多好不好?(2)

      ⑤(爸爸在配桔子汁,被试对爸爸说)爸爸,你给我好多。(3)

      ⑥(被试甲、乙比赛跳远,甲说)看谁跳得远,跳得远就给他一百分。(3.5)

      ⑦(被试甲对乙说)我给你好多钱。(4)

      ⑧(被试指着桌子上的糖对爸爸说)你把这些全部给我。(4.5)

      ⑨(被试给爸爸讲幼儿园里的事)我们的操第一,给我们巧克力和一朵花儿。(5)

      可以看出,例④⑤⑦⑧⑨反映了“给予”在数量上的变化(由单个到多个或全部);⑥⑨则反映了“给予”的对象的变化(由具体、单一到抽象、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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