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党建研究会的统一部署,辽宁省党建研究会会同辽宁省委组织部、省委政研室、省委企业工委等有关部门于2001年下半年对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国有企业293户,其中公司制企业175户,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63.1%,调查企业中共有职工118万,党员30.2万,其中下岗党员职工2.8万。在调查过程中,调研组本着全面了解情况、重点研究问题的原则,采取个别交谈、集体座谈、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形式,先后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460个,接触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层干部、一般干部、党员、群众共计1836人,共收回有效问卷4439份。 调查情况表明,广大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战略改组、结构调整、改革脱困中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全省国有企业顺利实现了改革脱困目标,2000年实现利润117亿元,国有大中型企业亏损面下降到25%。总的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在转变中适应,在改进中加强,在继承中创新,总的状况是好的,企业党组织的作用被绝大多数人认同。调查问卷中,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加强党建工作的占91.8%。但由于企业党建工作中的一些薄弱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而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评价也不尽一致。调查问卷中,认为企业党建工作比过去好的占37.2%;认为和过去差不多的占30.7%;认为不如过去的占32.1%。认为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好的占42.7%;认为一般的占49.5%;认为不能发挥作用的占7.5%。概括起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有些同志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国际接轨,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自然削弱,也应该削弱;有的认为实施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党组织应人员兼职化、活动业余化;有的认为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决策机构,企业党组织管好党员就行了,没必要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企业决策。持上述观点的人虽然不多,但影响很大。 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仍处在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的探索阶段,企业党组织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正在探索之中,许多工作还不规范,导致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和实施党内监督的权责难于落实。从调查情况看,相当数量公司制企业的决策层和执行层没有分开。据对175户公司制企业统计,有54.8%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由一人兼。 在为数不少的国有企业中,党内监督还很薄弱,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企业党委、纪委在新企业制度中的监督责任和权力尚不明确,监督体制还不健全。 党管干部原则在一些企业落实不到位。据对293户企业调查,有21.8%的企业党委只能管理党务干部,很难履行对企业内部各级、各类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监督职责。一些企业反映,有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开表示,企业法人代表享有用人权。对行政中层干部的任免,往往是董事长或总经理动议,党委组织部门考核,很难拿出否决意见。行政领导违反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干部管理工作失去了严肃性和科学性。 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和作用在一些企业被削弱,影响了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有的企业轻视并弱化职代会的作用,使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受到削弱,部分企业职工对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和作用的认同感下降。据省总工会问卷调查,认为主人翁地位大有提高和有所提高的比例占36%,比1992年下降了3.4个百分点。有的企业把职工参与管理特别是参与重大决策当作一种形式,只是走走过场,个别的甚至连形式、过场也不走。还有一些企业工会工作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的代表地位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企业党建工作存在着落实不够和探索创新不够的问题。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按中央文件的有关要求同步考虑党建工作,导致党组织的地位下降,党建工作出现许多薄弱环节。一些企业党务工作机构设置不规范,专职政工人员队伍出现逐渐弱化趋势。有一个1000多人的企业,改制后只设1名专职政工人员。一些停产、半停产企业党建工作很难正常开展,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难以发挥。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职工放假,党组织活动难以开展。部分下岗职工党员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松懈,有的外出务工长期不与组织联系,个别的连党费也不能按时足额交齐。另外,一些企业党组织创新意识不够。面对企业党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企业党组织应变能力较弱,满足和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模式,在工作思路和手段上因循守旧,缺乏时代感和针对性。 以上情况说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应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势,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的实践出发,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开展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我们提出以下一些建议,供研究参考。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探索并规范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权责和途径。(1)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强化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地位和作用,把党组织纳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了加强监督,应逐步实行企业的纪检监察人员由上级党委垂直领导并派驻企业的制度。(2)大力推进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同时配备一名党委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党委会成员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一般不低于二分之一,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在党委会成员中,党员行政领导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三分之一。(3)积极探索并规范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要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衔接。董事会在决策前必须与党委会沟通,由党委提出决策的原则性指导意见,董事会依据党委的指导意见拟定决策方案;也可由党委提出建议,董事会拿出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要先提交职代会讨论提出意见,再交股东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执行。董事会、监事会应定期向党委会报告工作,听取党委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