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十五大以来治国方略的重大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中平 中宣部理论局

原文出处:
学习导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2
分类名称:中国共产党
复印期号:2002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党的十五大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领导人民治理国家过程中,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全面推进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们党治国方略的重大突破

      治国方略,指的是治理国家带有根本性的指导原则。执政党治国方略的确立历来事关大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地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对党的第一代、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我国历史上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标志着我们的国家开始全面走上法治的轨道,为实现新时期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转变奠定了理论基础,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否定人治的基础上产生的治国制度。所谓人治,就是把个人的意志作为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最高准绳,法律的权威低于并屈从于个人的权威。所谓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主张法律至上,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家事务。它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立法机构制定出明确的完备的法律,执法者要严格依据法律来保障社会成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促进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的,是民主政治体制之中的治国方略。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法制化真正具备了政治基础。这就决定了我们党管理和治理国家的必然选择是消除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由“人治”走向“法治”。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谱写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崭新篇章。1954年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共产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法律中起模范作用。党的八大报告指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在加强法治方面,建国初期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是,后来由于国际国内的复杂原因,由于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和“左”的思想的干扰,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遭到破坏,最终酿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砸烂公检法”的“文化大革命”动乱,经历了重大曲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总结了国内外的经验教训,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强调要通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实现了我们党依法治理国家指导思想上的重大转变,为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建设和管理好国家事务,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长治久安,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摆在全党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扬了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和法制建设思想,强调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1996年年初,江总书记在《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1997年9月,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全国人民的意志,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现代化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迫切要求法治提供重要保障。“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容上讲,却有了重大突破。对于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作了明确的阐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深刻地回答了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如何掌握政权,当家作主,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如何处理社会矛盾,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如何处理领袖人物的个人权威与国家法律权威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这就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认识上的深化,科学地把握了历史规律和时代特征,是对治理社会主义国家道路的创造性探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