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本文根据古文字形体和古代文献用例以及文字形义相统一的关系,对《说文解字》中“
、
”“某”“民”“斯”诸字扞格难通的形义说解提出了非议或订补,并作了必要的论证,意在澄清说文研究家长期沿用的一些误释。 1.
、
卷三下又部:“
,老也。从‘又’从‘灾’,阙。
,籀文从‘寸’。
,‘
’或从‘人’。” 许训“
”为“老”,意谓“
”乃长老之称(今字作“叟”)。云“阙”者,盖以造字从“又”、“灾”之旨趣未晓也。段注引玄应云:“‘又’音‘手’。‘手灾’者,衰恶也。言脉之大候在于寸口,老人寸口脉衰,故从‘又’从‘灾’也。” 卷七下穴部:“
,深也。一曰灶突。从‘穴’、‘火’、‘求’省。读若《礼》‘三年导服’之‘导’。”段注:“穴中求火,
之意也。”(“
”字隶变作“
”。)
2.某 卷六上木部:“某,酸果也。从‘木’从‘甘’,阙。” “某”训酸果,典籍未见此义。且义旨为“酸”而字形从“甘”,亦嫌迂曲。段注云:“甘者,酸之母也。凡食甘多易作酸味。”此解虽似有理,实则皮傅。今案,“某”者,称代词也。凡有所称代,或曰“某”。字乃从“曰”,“木”声。卷五上曰部:“曰,词也。”卷四上白部:“皆,俱词也。”“者,别事词也。”卷二上八部:“曾,词之舒也。”金文“皆”、“者”、“曾”皆从“曰”,“者”、“曾”又或从“口”,从“口”与从“曰”相通也。金文“某”字亦正从“曰”,非从“甘”也。或从廿,乃“口”之讹变耳。“曰”与“甘”字形相近,易相淆混,以“某”字从“甘”者即由此耳。“某”字当入“曰”部,不当入“木部;当训“称代词也”,不当训“酸果”。 3.民 卷十二下民部:“民,众萌也。从古文之象。” 许所云古文“民”,字形与金文“民”字近似。金文“民”字作,或作。郭沫若先生以为取象于以针剌眼之形,以寓指奴隶。今案,“民”与“盲”声义同源固是,许以“众萌”释“民”,“萌”亦“盲”之意也。《吕览·高义》:“比之于宾萌。”韦注:“萌,民也。”《贾子·大政下》:“萌之为言也,盲也。”《一切经音义》:“萌,古文‘氓’同。”故《说文》小徐本作“众氓”。《说文》卷十三下田部:“甿,田民也。”“甿”即“氓”字异体耳)。然“民”之言“盲”,犹“马”之言“武、怒”,“门”之言“闻”,“户”之言“护”,释其命名之意耳,非谓“民”即真盲瞎之人也。故师古注《汉书·刘向传》“民萌何以劝勉”云:“‘萌’与‘甿’同,无知之貌”,是也。奴隶之畜养为供劳作,若剌瞎其眼,则为废人矣。诚有为奴而被剌瞎双眼者,然非所有之奴隶皆须一一剌瞎其眼也。“民”为“众萌”之词,众民焉得尽瞎?故造字取象,不得泥于“以针剌眼”也。 “民”字之为形,从“目”而无眸。无眸,即盲昧无知之意也。从者,象光线有所止隔而不能入于目之意,亦盲昧无知之象也。此意由“直”字之形构可得反证。《说文》:“直,正见也。”甲文“直”字从“目”,上画一竖线而无圆点者,即象光线无所止碍而直进于目也。金文“民”字或从,乃“屮”之倒写者也。屮者通也,识也;倒屮则不通,无识之意也。此意亦可由“省”字之形构求得反证。《说文》:“省,视也。”段注:“省者,察也,察者,覆也。”是“省为明审覆察之视。甲文“省”字从“目”上从“屮”,即取通识之意(大徐注云:“屮,通识也)。“民”之与“直”、“省”,皆取象于“目”,形与义均有相对待者,先民造字而富思致者类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