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里有一个“从幸从攴”的字,写作下揭数形:
《甲骨文编》把它隶定为“
”(下文用“△”代替这个字形),当作未识字附在“攴部”之末①;后来学者引用到有“△”字的刻辞时,多只作隶定而不加说明,或释为“执”字②;近年有学者撰文考释此字,把“△”释为“挞”字异构③。 我们认为,从“△”字构形来看,把它释为“执”或“挞”是不妥当的。甲骨文里“执”字习见,一般作下揭诸形④:
因古文字中从“”与从“”往往没有区别,“执”字也可作下揭诸形⑤:
只是从“幸”与“△”字相同,在构形上有明显差异,因而不宜将“△”与“执”字看作一字异构。再看“挞”字,古文或作:
从攴从羍(下文都用“○”代替)。甲骨文中写作:
从攴从大,大兼作声符⑥。夏竦《古文四声韵·曷韵》引《崔希裕纂古》“挞”字古文作:
构形确与我们所讨论的“△”字相同,实际上它们是“○”字省误之形。《玉篇》:“○,他达切。古挞字。”玄应《一切经音义》卷二“楚挞”词下说:“挞,古文△,同。他达反,箠也。《广雅》云:‘挞,击也。’”钱坫校注:“《玉篇》攴部有△字,他达切。云古挞字或作△。”⑦其中“○”亦误省作“△”形。而且在民间俗书中,作为偏旁的“羍”字每每省作“幸”,如《龙龛手镜》说:
“今”即指当时尚通行的俗书。“达”字的省变情形与前举“○”作△”形一致。原释甲骨文“△”字为“挞”,所依据的《崔希裕纂古》的隶古定字形,是一个经过传抄刊刻已出现了讹省的一个俗字写法,与我们这里讨论的“△”字毫不相干。既然所据材料有误,由此而得出的释“挞”的结论理当不能成立。 马叙伦先生曾在《读金器刻词》中指出:“△字,《说文》所无,甲文作
。……△为盩(下文用“▲”代替)之初文。”这一意见非常正确,但因言之未详,又非专论,似乎一直没有得到古文字学界的重视。李孝定先生编集《甲骨文字集释》对“△”字的处理仍沿袭《甲骨文编》的说法,⑨而对马氏之说只字未提。因此我们仍有必要重新考释“△”字及有关的刻辞。 《说文》:“▲,引击他。从幸从攴,见血也。扶风有▲厔县。”徐铉在“
”(下文用“◆”代替),“▲者,击罪人见血也。”这一分析也应该正确的。甲骨文“△”字从“幸”从“攴”,《说文》:“幸,所以惊人也。从大从
。一曰大声也。”从我们掌握的古文字材料来看,许慎据后世篆文把“幸”分析为“从大从
”显然是错误的,且所引“一曰大声也”,亦不足为据。“幸”本象施于手腕的械形,是古代的一种刑具⑩,因此以“幸”作义符的字都跟罪人有关,如《说文》幸部的:
这五字许慎分别释作“目视也。从横目从幸,令吏将目捕罪人也”、“捕罪人也。从丮从幸”、“囹圉,所以拘罪人。从幸从□”、“当罪人也。从幸从
”、穷理罪人也。从幸从人从言,竹声”,可证。张亚初认为“幸为刑具,此代表奴隶、罪人”(11),当可信。又《说文》:“攴,小击也。从又卜声。”“攴”在古文字中作以手(又)持杖敲击之形,从“攴”作义符的字也往往有击义,可以参看《说文》、《玉篇》等字书里有关“从攴”字,此不赘举。这样,甲骨文从幸从攴会意的“△”字,象以鞭杖击罪人,把“△”看作“▲”字的初文,应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字比“△”多一“血”符,可使所表意更为明显,更易让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