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一、泛义动词“见”字有独用、前附和后缀指称具体动词的三种用法。二、主动句、被动句中的“见V”是“见”字泛义前附的同一种用法,“见”字本无表被动的作用,是句子事理制约区分主动、被动的。三、被动句中的“所”字结构是独立的整体,“所”字没有表被动的功用。被动句仅用一个助动词表被动。四、之=所,所见=所,之所=所,所见=之所,诸释皆误。五、没有“为A见V”格式的被动句。 泛义动词是笔者所倡议的动词中的一个有特殊性的小类。本文用泛义动词的认识来统一主动句和被动句中的“见V”的性质和意义,并讨论被动句的有关问题。 一、“见”字的泛义指称用法 “见”字单用作谓语可以指称其他具体动作动词。《三国志·华佗传》:“以医见业。”言以医疗作职业。郭锡良等所编《古代汉语》注“见业:被看成职业”,误。《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众僧见客周匝。”“见客”言待客。《能改斋漫录》佚文:“乃知宋制许举子见烛三条。”“见烛”言点烛。《朱子语类》:“如吃果子一般,劈头方咬开,未见滋味。”言未觉滋味。“见”字无从有“作、待、点(燃)、觉”等义,只能是它的宽泛的指称义。各种指称义不应是“见”字义项系统中的独立义项;可以指称许多具体动词的泛义才是它的一个义项。 “见”字前附而提示性地指称具体动词,即“见V”式(按,例不包括被动式)。例如《韩非子·五蠹》:“父母皆见爱而未必治也。”“见爱”言爱子女。《汉书·黄霸传》:“吏还谒霸,霸见迎劳之。”“见迎”言迎接。《汉书·匈奴传上》:“敝邑无罪,宜在见赦。”各例“见”字实指称后面的动词。 具体动词后缀“见”字,即“V见”式,又是“见”字回顾而复指具体动词。《后汉书·祭遵传》:“车驾复临其坟,存见夫人家室。”“存见”言慰恤。《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更恐见和尚楚捉入州。”言恐怕捕和尚。《西厢记》:“不思量茶饭,怕见动弹。”各例中“见”字不是它的常义,正是基于泛义而指称爱。“爱见”和“见爱”之类的完全同义而倒序,充分说明“见”字的泛义指称用法。 对于“见”字,只有从它单用,前附和后缀指代具体动词的三种形式作总体概括,才能把握它的泛义性质。但是以前的语言学家只注意到个别例句的疑难或奇特处,便径从它的常义曲折作释,或为它另立新义。张相《诗词曲语辞汇释》中曾对一些例句按随文释义的办法,给“见”字释成“犹闻也”;“犹知也,觉也”;“犹得也,着也”;又为“拟议词”,有“想象、希望、拟”等义,我在立论“见”字泛义动词性质的文章中已申辩这些意义的不妥。又如《诗经·郑风·搴裳》序“思见正也”当是言希望纠正,“见”字是前附用法,但孔疏却言“见者,自彼加己之词”,以为是特殊的语法用词,这就是后来吕叔湘先生论“见”字指代省略的第一人称宾语的滥觞。又如司马相如《子虚赋》“先生又见客”,意思是:先生又作客。与“以医见业”中用法一样,单用指代“作”。而颜师古注:“见犹至也,言至此国为客。”颜注是讲不通的,因而如淳、李善、王先谦、刘洪、马建忠、杨树达等继有歧说,均未中的。可以说,在古代汉语研究史上,对泛义的“见”字注意得是很早的,但首释即误,即引起争议而未得其确。 二、一千多年后又引起再度讨论 这次讨论却是因被动句而引起的。《马氏文通》叙及“见”字表被动时,对韩愈《进学解》“圣主不加诛,宰臣不见斥”的主动式深感例外。他说:“其意盖谓不为宰臣所见斥也,则‘见斥’二字反用矣。未解。”其实是很简单的,“见”字前附于“斥”,义仍为斥。有大量的主动式的“见V”措词,马氏竟疏忽而将此例视为少有。其实他所述的“不为宰臣所见斥”中正是一个主动式的“所见斥=所斥”,而且“圣主不加诛”意即圣主不诛,“加”字也是一个泛义动词(笔者另文申叙),而前附于具体动词“诛”。杨树达《词诠》和《高等国文法》、《马氏文通勘误》中,都曾增例说明主动式的“见V”而言:“是见字古自有这种用法,非韩氏创为也。”但他却又误说这种主动式是由被动式的“见V”变化而来。 吕叔湘先生《见字的指代作用》评言:“马氏不解见字不表被动之用法,固失之陋,然杨君所谓‘变用’究作何用,亦未尝有明确的界说。”吕文把孔疏的“自彼加己”一分为二,再区分出“自彼加此”一种,这就是被动式的“见V”。而真正的“自彼加己”就是主动式的“见V”,即:“见字表示第一身代词作宾语的省略。”这一见解遂被语法界接受,并直接称为“指代性副词”。 即令作“自彼加此”和“自彼加己”的区分,在理论上也仍有置疑之处。即语法为何偏偏不区分出“自我加此”、“自我加己”和“自我加彼”而没有相应的语法手段呢?又,为何既要在后面省略宾语以求简,却又在前面增加“见”字作标志?不仅仍繁,而且变难,因而直到现在持此论的语法学者还都避言“见”字何以会成为这种特殊标志,也未曾从比较语言学的角度举示其他语言也有这种语法现象,似乎为汉语所独有。其实仅从方法论作考虑。这例从反面启示着:很可能这种独有本来也是并不存在的。这种指代而又省略说的不妥,还可以作这样的反证,即许多确实省略第一人称宾语的语句并不用“见”字预作指代或提示。以魏晋六朝文为例,如陶渊明《与子俨等疏》:“谓斯言可保(己)。”《燕丹子》:“荆君幸教(吾)。”《列异传》:“三年之后,方可照(我)。”《启颜录》:“请以所闻见奉酬,不知许(吾)否?”这又启示着“见”字应当与第一人称宾语省略无关。 吕文也曾举出第三人称宾语省略而用见字的2例而言“实为仅见”,即视为破例。1986年第6期《中国语文》董志翘文《中世汉语中三种特殊句型》,从《太平广记》辑32例“见V”式而言:“见字不仅可以表示第一身代词作宾语的省略,也可以表示第二、第三身代词作宾语的省略,甚至还有动词前用‘见’,动词后宾语仍然出现的情况。”若作严格的论证,揭示的这些事实应是对吕文结论的否定或怀疑。但董文另从同“相”字偏指作用比较而言,认为“相”字偏指以受事第二身为多,而“见”字偏指以受事第一身为多,二者正好是“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