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语境中的审美对象与审美客体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永清,中国人民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100872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在汉语语境中,严格讲,客体属于认识论范畴,对象的使用范围则要广泛得多;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客体指独立于意识之外的某种自在之物,对象则指在意识活动中与意识行为相对的意识相关项。审美客体主要属于认识论哲学范畴,它与审美主体一道构成美学领域中的认识论模式;现代西方美学之所以选择使用审美对象而避免使用审美客体,主要在于力图打破美学理论中的认识论模式,在存在论和价值论等理论视野中来探究各种审美现象。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1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在时下的各种哲学和美学著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审美对象、审美客体这些术语,它们在汉语语境中的含义是否相同,如果有所不同,两者之间又是一种怎样的联系与区别?这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理论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一种相应的方法和理论,本文拟从现象学的角度来对这个问题做一尝试性的探讨。

      一

      在讨论审美对象与审美客体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解决对象与客体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同一性与差异性问题。我们先来看中文词典对对象与客体的界定:所谓“客体”是指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法律用语指主体所指向的物品或行为;所谓“对象”是指行动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人或物,如革命的对象,研究的对象等,此外,对象还有一个特殊用法,指一个人有了恋人即异性朋友,如我的对象在大学读书。需要指出,单从一般汉语词典的相关解释还难以对对象与客体做真正的区分,这就要求我们从哲学方面入手来解决这个问题。对象与客体在哲学方面造成的歧义性与复杂性主要由表层和深层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从表层看,这个问题是由于汉语与英语和德语相关语汇的不对称性造成了在翻译过程中译者根据自己的理解来选择“对象”或“客体”的理论术语。众所周知,汉语中的对象与客体在英语中只有一个对应词object,在德语中也只有一个对应词Gegenstand(尽管object在德语中也使用,并与Gegenstand有细微差别),因而在翻译英文、德文的哲学、美学著作过程中,译者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或译作对象或译作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讲,译作对象与客体都是一样的,没有什么本质性区别。不过,问题没有这么简单,这是因为,无论是英语还是德语,由于只有一个词,该词所具有的不同哲学含义只能在不同的哲学话语中进行具体甄别,但表达形式始终同一,不存在任何问题;对汉语来讲,情况就发生了某种变化,由于对象和客体本身存在着某种区别,我们可以分别用对象和客体来翻译英语object或德语Gegenstand所具有的不同哲学含义,这是汉语的优势,不过,在何种情况下译为对象,在何种情况下译为客体,就需要反复考虑,细加推敲,否则只会给人们的理解造成困难。因此,对“对象”与“客体”的选择并非译者的一种随意选择,而是体现了一种不同的哲学观念,这是深层原因也是导致问题发生的根本症结所在。

      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的《外国哲学大词典》把object通译为汉语的“客体”,该词典这样写到:客体在中世纪经院哲学中用以指意识所指的东西,包括认识的、意愿的、情感的所寄托的对象,比如,中世纪邓斯·司各脱用其指思想对象,把独立存在的事物称为主体的;法国的笛卡尔就沿用了中世纪的用法,认为客体的东西指存在于思想中的东西,主体的东西指自在的事物;康德则相反,把客体看成自在之物或意识中的认识对象,其自在之物的客体强调了对客体的唯物主义的理解;费希特否认了自在之物的存在,把客体(非我)看成是主体的意识所创造的,在意识中区别客体与主体;谢林也在意识之内区分主体与客体,认为不仅主体决定客体,而且客体决定主体,并且把客体与主体统一为绝对同一;黑格尔把绝对精神看成是客体与主体的辨证同一;费尔巴哈把自然界看作客体;马克思认为,并非任何自然都是客体,客体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在现代西方哲学中,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也把客体看成意识所构成,认为现象学的客体不是外在于意识的对象,而是意向所指向的对象(注:冯契、徐孝通主编:《外国哲学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650-651页。)。

      我们来看第二个例子。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的《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则把object通译为汉语的“对象”:“对任何作为专名的承担者,或可以指称、被命名的东西的一般称呼,与‘事物’十分相近。对象可以区别于其特性和关系,也可以区别于主体。物理对象是实在的,但也有不实在的对象,例如幽灵或心象。抽象对象与物理对象不同,不具有时空性。意向对象是心的状态的对象,如欲望或希望,是不需要存在的。对象常常被认为是在本体论中最基本的实体,虽然近来有些论证否认对象的优先性而宁要事件。”(注: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94页。)同样是外国哲学词典,尽管一个译为客体,一个译为对象,但这恰好说明双方之间所存在的共识;对象与客体的同一性。但是,我们在此所要强调的是,就汉语本身来讲,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差异性,那么这种差异性又是什么呢?我们再来看第三个例子。

      《哲学概念辨析词典》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指的是主体认识或实践的对象,这种对象既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对象与主体相对应,指的是被确定为认识和实践活动目的的物质现象或精神现象。某种事物或某一思想,能否成为认识和实践的对象,依赖于主体而定。在对象与客体的关系上,在认识范围内,对象与客体是同义词。但二者也有不同。客体是严格意义上的认识论范围,而对象则因使用范围不同其含义也各有不同。比如,与主体相对应的是客体,这是一致的,而与意识相对应的对象则是物质,这就不限于认识范畴了,而且对象就不是客体而是物质了。与社会意识相对应的对象,指的又是社会存在,而不是客体了。对象外延更大,如前所述,既可指物质,也可指精神,既可指客体,也可指主体。而客观则只指物质对象。所以外延小。客体则更是限于认识和实践的那一部分物质世界或精神世界,外延更小(注:黄楠森等主编:《哲学概念辨析辞典》,〔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232-233页。)。

      最后,我们来看现象学在这个问题上的相关认识。尽管德语著作未能象汉语著作那样,把对象与客体首先通过理论术语区别开来,但是,胡塞尔在1917年的弗莱堡就职讲座中就对此问题做出了现象学的解释:“我们首先对象和确切词义上的客体这两个词做一简单的区分。用普通逻辑的语言来说,对象仅仅是真实的直言判断的某一个主词。如此理解,那么任何现象也都是一个对象。但现在,在这个最广泛的对象概念内部,尤其是在‘个体对象’概念内容,客体与现象形成鲜明的对照。客体,例如所有自然客体,都是未被意识到的对象。……而自身并非是意识体验或其内在内容的对象,我们称之为确切词义上的客体。”(注:胡塞尔:“纯粹现象学及其研究领域和方法”,《胡塞尔选集》(上),倪梁康选编,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6页。)据此,胡塞尔认为有两种科学,即关于意识自身的科学——现象学与关于各种“客体”科学的总和。由此,现象学对对象与客体做了较为严格的区别:前者指在意识活动中与意识行为相对的意识相关项即意识对象,后者则指在意识之外存在的某物。倪梁康先生指出: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客体与对象两者常被用作同义词;在胡塞尔那里,客体概念相对来说比较狭窄,通常指被意识构造出来,但却被意识误认为是外在的自在“对象”(注:详见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16-317页。)。他将德语Gegenstand翻译为汉语的“对象”,从现象学观点看,尽管它具有极为复杂的含义,但比较明确的定义还是有的,指“相对于意识而立的东西(Gegen-stand)。‘对象’在这个意义上始终是指‘意向对象’或‘意识对象’,它意味着,一个东西被意识到并且面对意识而立。”(注:详见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78-180页。)再比如,现象学哲学家罗曼·英伽登的德语著作《艺术本体论》的英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就对此做了仔细甄别。作者在翻译过程中,苦于没有相应的理论术语来表达现象学对对象与客体的严格区别,就用object指称意识的相关物,与主体具有某种关系的东西,用大写的Object指称某物自在的存在,独立于主体的存在(注:Roman Ingarden:Ontololgy of The Work of Art.translated by Raymond Meyer with John T.Goldthwait,OhioUniversity press.Athens,1989.p.xv.)。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