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39(2002)04-0096-05 “理”是中国哲学的核心范畴之一,在中国美学的潜在体系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尽管这一范畴的审美意味不易品评,但是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因为理的确定性、有序性为具体生动的审美意象奠定了基础。 一 “理”,《说文解字》释为“治玉也,从玉里声”。上古时人们将未经人工雕琢的玉石称为“璞”,按玉石的天然文理而治之,即是理。所以,“理”既含事物固有的形式之义,又含赋予事物以有序的形式之义。 先秦典籍中,“理”字虽然在《诗经》出现过,但未见于《论语》和《老子》。“理”被提升为哲学范畴,当是在战国时期。《墨子》中“理”字凡12见,除论说部分的《节葬下》、《非儒下》运用3次外,其他全在经说部分中。这表明墨子学派主要是从讲求逻辑关系的有序方面进行把握,即注重于“察名实之理”(《小取》)。孟子的新拓展在于将人之性与理联系起来,成为后世广泛沿用的“性理”。他认为理、义是人人心中所固有的,非由外铄,道德修养应该反求诸己,达到“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告子上》)的境界。庄子学派尚天然而薄人事,《庄子》一书的基本主张是“依乎天理”,“因其固然”,除个别场合言及人伦之理外,其他30多处讲的全是自然之理。至《荀子》、《韩子》等兼及伦理与物理,认识有所深化,表述也更为明确。 汉魏之际,刘劭所撰的《人物志》区分“道之理”、“事之理”、“义之理”及“情之理”,且认为“四理不同”,可见“理”的运用已很广泛。魏晋玄学家中,王弼认识到理是事物运动变化之“所以然”(《周易注》),郭象则称理为事物之“必然”(《庄子注》),二者都是对理的本质揭示,在思想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说,先秦诸子所谓的理多为有限的、现象界的,那么,在王弼这里,已更为注目于“举一以明”(《周易略例》)的“至理”(《老子指略》);这种倾向与玄学家“崇本以举其末”的主张是一脉相通的。理的本体地位在佛学中得到进一步加强,出现于唐代的华严宗明确地以事为“心缘色碍者”,即现象界;以理为“平等真如”,即本体界。但现象蕴含本体,本体见诸现象,二者相即相融而形成不同层次的精神境界。 宋明时期,理成为最高和最核心的哲学范畴。理学家试图统一把握先秦诸子所揭示的分理与玄学、佛学所注重的至理。周敦颐视太极为最高的理,同时又以理释“礼”(《通书》)。邵雍提出“以物观物”,即是超越感性、知性以认识至理的方法。特别是在二程的世界观中,理被提到极顶位置,他们认为宇宙学的“天”即理,人类学的“性”亦理,故“天下无实于理者”(《遗书》卷三)。程颐还从张载的《西铭》中提炼出“理一分殊”命题,用以扬儒抑墨。这一伦理学命题(“分”为分位)后经朱熹发展,转化成宇宙演化的描述(“分”为分化)。朱熹注重“格物致知”,适于探究事物之所以然;陆九渊主张“发明本心”,适于确定人伦之所当然。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明末清初的王夫之作了较为恰当的概括,他指出:“凡言理者有二:一则天地万物已然之条理,一则健顺五常、天以命人而人受为性之至理。”(《读四书大全说》卷五)这种二分法其实包含有三重对立,它们在美学意义上均得到人们的注意。 美学中的理范畴以哲学的认识为基础,但某些方面又稍有不同。 首先,审美和艺术活动兼及自然之理与人伦之理。艺术形象的创作应该合乎物理,即合规律性;同时还应合乎伦理,即合目的性。绘画是再现型艺术的代表,存形莫善于画,要达到形似就要合乎物理。李开先在《中麓画品》序言中写道:“物无巨细,各具妙理,是皆出乎玄化之自然,而非由矫揉造作焉者。万物之多,一物一理耳,惟夫绘事虽一物,而万理具焉。”物理有层次之分,艺术必须借特殊传达一般。此外,人物画还要求合于伦理,前人也多有论述。音乐是表现型艺术的代表,着重于抒发情感,显而易见当合目的性。同时,曲调本身必须是一种数理结构,包含有自然法则。《乐记·乐本篇》指出:“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音不同于声,在于它较有规律;而乐不只是音,在于它载有伦理数化的因素,可以发挥陶情冶性的强大功能。按照黑格尔的观点,文学是“作为统摄绘画和音乐的整体”[1]出现的,由于在性质上兼有再现与表现,因而包含物理与伦理更为明显。清人方贞观曾以杜诗、韩文等为例,认为他们若非“有得于天地万物之理,古贤人之心,乌能至此?”(《辍锻录》)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审美和艺术活动又可以超越常理,实现更高的自由。王维画“雪中芭蕉”是超越物理,人们并不以之为过;明清小说中的某些观念突破了现实伦理规范,反而更能见出人的情性表现之本真。 其次,审美和艺术研究还须注意思理与文理。墨家重“思理”,但未提出此词;荀子言及“文理”,却局限于在教化意义上的运用。刘勰明确采用二词作为美学概念,他所谓的思理正是思维的条绪之意,由于是在讨论艺术问题,所以集中考察的是想象和形象思维。《文心雕龙·神思》揭示思理的基础是“积学以储宝,酌理以富才,研阅以穷照”;而思理之微妙在于神与物游,“寂然凝虑,思接千载;悄焉动容,视通万里”。文理关涉于作品语言和篇章结构的统筹连缀,刘勰称之为“附会之术”:“何谓附会?谓总文理,统首尾,定与夺,合涯际,弥纶一篇,使杂而不越者也。”(《文心雕龙·附会》) 文理与思理构成一种表里关系,文理建基于思理,思理表现于文理。刘勰对此已有深刻认识,所以当他讨论思理时也涉及到文理,讨论文理时又联系着思理。如说:“……使玄解之宰,寻声律而定墨;独照之匠,窥意象而运斤。”(《神思》)“玄解之宰”、“独照之匠”涉及思理,“定墨”与“运斤”则见诸文理,艺术思维与符号表达在理路上常常同步。思理构成作品的内形式,文理存在于作品的外形式中,二者都是人类心灵要求和谐整一倾向的体现,它们的结合使作品内外有序化。古人又常称思理为“义脉”,文理为“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