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审美和谐观耦合结构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祖龙(1966-),男,荆州师范学院艺术学院。 荆州师范学院 艺术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0

原文出处: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中国古代审美和谐观是一个范围周延、层次完整的关系结构体系,其内在结构是表层的“心理之和”和里层的“人人之和”,外在形态是优美和壮美,其中,表层的“心理之和”主要表现为儒家的“情”与“理”统一和道家的“心”与“物”统一两种不同取向;里层的“人人之和”是经由心理之和达到的间接的社会目的,即普遍的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也主要表现为儒家的“人和”与道家的“天和”两种不同取向。儒家两家学说互斥互补,对立统一,二元耦合,形成古代和谐观相互耦合的系统机制。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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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B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019(2002)03-0081-06

      古代和谐观是一种以正确性原则为内在精神的具有辩证精神和人文色彩的普遍的和谐观。它与中国古代的伦理学紧密结合,在整体外观上呈现为一个圆满的天人合一的生命结构系统,并具有浓厚的价值论色彩。无论是儒家的“万物皆备于我”、“与天地参”的人格涵养,还是道家的“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的人生追求,都意在强调一种有价值的普遍的和谐关系。因此,古代和谐观始终强调的是对象对于主体来说的富有种种价值的和谐关系、关系形态和结构。

      中国古代审美和谐观的这种结构体系是在审美活动的关系中形成的。在主体同现实对象的审美关系中,古代和谐观始终强调审美主客体之间的相契相合的和谐关系。考察上述关系结构,它在生成构架上有内在结构和外在表现形态两个方面,其内在结构又可分为表里不同的两个层次。表层的和谐是指与审美对象直接关联的,当下体验到的心理活动,这主要是“情与理”、“心与物”关系的协调一致,构成普遍谐和的关系结构,弥漫着“和”的辩证精神。里层的和谐则是指经由这种心理活动所达到的间接的社会目的,这主要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始终彰显着鲜明而突出的理性意向,凝聚着“中”的精神。表里互渗,“中”“和”相融,共同构成了和谐美的内在结构。作为这一内在结构的基础性来源,儒家两家和谐说互斥互补,共同丰富了和谐美的基本内涵。正是儒道两家的对立统一,构成了古代和谐观互相耦合的系统机制。

      一、作为和谐美表层的“心理之和”

      古代中西方论美都从和谐开始。西方侧重的是审美对象的物理属性,中国则侧重于审美主体的心理属性,即古代中国人审美追求的目标是伦理、心理之和。

      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音乐是对立因素的和谐与统一,把杂多导致统一,把不协调导致协调。”[1](P.14)赫拉克利特也认为:“互相排斥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调造成最美的和谐;一切都是斗争所产生的。”[2](P.19)这些是指声音的和谐,它的准则是高低相称。亚里士多德也曾对美这样界定:“一个美的事物——一个活的东西或一个由某些部分组成之物——不但它的各部分应有一定安排,而且它的体积也该有一定的大小;因为美要依靠体积与安排,一个非常小的活东西不能美;因为我们的观察处于一个不可感知的时间内,以致模糊不清;一个非常大的活东西,例如一个一千里长的活东西,也不能美,因为不能一览而尽,看不出它的整一性。……”[3](P.25~26)这指的是形体的和谐,它的准则是大小得体。罗马作家西塞罗则认为:“美是物体各部分的适当比例,加上悦目的颜色。”这里所“加上”的是颜色的和谐,它的准则是明暗适度。可见,古代西方美学家重视的是审美对象的声音、形体、颜色等物理属性上的和谐,并从中得出了整一、适度、多样性统一的准则和规律。与西方不同,中国古代,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都不曾像毕达哥拉斯学派那样,对人体或琴弦等审美对象进行过量的测试和数的计算,但他们也同样讲“和谐”。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和谐观首先强调的是情感的协调,认为“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由衷的情感最终还需要受到理智的节制,从而达到情与理的统一,这就是孔子所追求的“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审美理想。这种理想体现在他对《诗经》的评价中。孔子并不太重视艺术作品的形式特征,而是注重作品的思想内容。《论语·为政》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但是思想内容的纯正并不意味着对情感因素的排斥,相反他主张诗“可以兴”,“可以怨”,可以有“洋洋乎,盈耳”的艺术感染力,只是情感的表达要适度,不能越了礼法,乱了纲常,这就是雅乐与淫乐的差别所在。在孔子看来,那些桑间濮上的民间俚曲之所以会成为有害无益的亡国之音,就是因为它们过于放纵了人的原始情感,从而使正常的道德秩序受到威胁。

      孔子这一思想对以后的儒家学者产生了直接影响。孟子曰:“《凯风》,亲之过小者也;《小弁》,亲之过大者也。亲之过大而不怨,是愈疏也;亲之过小而怨,是不可矶也。愈疏,不孝也;不可矶,亦不孝也。”[4]在他看来,只有疏而不远,怨而不怒,即达到情与理的协调适度,才是最美的艺术作品。荀子也说:“《礼》之敬文也,《乐》之中和也”[5];“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6]。乐与礼的统一,就是情与理的统一,也就是情感欲望与道德伦理的统一。在这一点上,《乐记》说得更为透彻:“乐也者,情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统同,礼辨异,礼乐之说,管乎人情矣!”这就是说,要达到主客体相和,主体心态之和是最重要的。儒家提出要保持情感的中和,须通过日常的道德涵养,“持心御气,明正精一”,处处以礼仪规范来节制自己的情感,使之不过激,不偏执,发而有节,温柔敦厚,在适当的泄导抒发情感中,做到所谓“穷贱易安,幽居靡闷”,才能达到心境的平和。

      如果说,儒家的审美理想是情与理的统一,那么,道家的审美理想则是心与物的统一。同孔子一样,老子也不太重视对审美对象物理形式上的特征,相反,他倒认为“大音希声,大象无形”[7]。这种思想得到了庄子的理解和发挥。庄子说:“夫天下所尊者,富贵寿善也;所乐者,身安厚味美服好色音声也;所下者,贫贱夭恶也;所苦者,身不得安逸,口不得厚味,形不得美服,目不得好色,耳不得音色;若不得美者,则大忧大惧,其为形也亦愚哉!”[8]这就是说,人不能为外在的物质条件和感官形式所左右,否则便永远不能满足,也永远不得安宁。因此,理想的美,并不是对象的物理形式而是主体的心理状态,——“静而圣,动而王,无为也而尊,朴素而天下莫能与之争美。夫明白于天地之德者,此之谓大本大宗,与天和者也;所以均调天下,与人和者也。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9]庄子的“和谐”不是物质对象自身的整一、适度或多样性统一,而是与人之和,与天之和。道家历来把人看成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同情同构;自然之道,也就是社会人理之道,同功同用。人与自然的协调统一,就是“天和”;而人又是社会的个体,个体群体的协调统一,就是“人和”。因此无论是与人之和还是与天之和,都是心与物的统一,即获得一种“心斋”、“坐忘”、“乘物以游心”的精神境界,就像庄周梦蝶那样:“不知周之梦为蝴蝶与?蝴蝶之梦为周与?”[10]只有获得这种心物两忘的精神境界,才能真正理解老子关于“大音希声”、“大象无形”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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