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活动的主体性与主体间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咏吟(1963-),男,湖北浠水人,浙江大学中文系教授,哲学博士。 浙江大学 中文系,浙江 杭州 310027

原文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主体性理论与主体间性理论对于审美活动都具有解释的理论意义。主体性在审美活动中的优先性地位应予以肯定,但它也存在解释学上的局限。因此,应强调主体间性理论对主体性理论的超越性意义。从具体的考察中发现:审美活动的本质特性不在于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分裂,而在于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内在统一。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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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2)03-0011-08

      一、主体性概念的审美意义及其局限

      审美主体性理论对于审美活动的本质特征有着深刻揭示性意义,因而,在现代美学解释中,有关审美主体性的解释构成了美学解释的一个核心性主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审美主体性理论对现代中国美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直至解构主义思想盛行的今天它仍有不可低估的主导性价值。对于主体间性理论的倡导者胡塞尔来说,对此也有深刻的认识:特别有一种奇迹超过所有其他奇迹或称之为“奇迹中的奇迹”,这就是“纯粹的自我和纯粹的意识”。施皮格伯格(H.Spiegelberg)在《现象学运动》中则干脆注明“一切奇迹中的主体性”。[1](P135)由此可见,不能将主体性理论与主体间性理论强硬地对立起来。

      主体性自由在人的精神生活中一直是一个基本的生存事实,但由于理论的局限,主体性的自由始终未能获得理论的合法性。主体性理论运用于美学解释中不仅可以看作是对创作自由的一种积极的辩护,而且可以看作是对人的生命自由创造价值的一种充分肯定。这是主体性理论对美学解释的积极意义之所在,因为文艺创作始终是一种个人性的创作活动,要想保证创作的充分自由,就必须重视个人主体性的自由发挥。另一方面也应该从艺术交往的目的出发去理解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矛盾,因为个人性的艺术创作如果只是纯粹个人的精神幻想,那么艺术自身永远是一种私人性的事件,无法形成一种自由交流的美学价值。因而,在强调主体性意义的同时必须兼顾到艺术的主体间性意义。

      在实际的审美创作活动中可以发现,审美的主体性必然优先于审美的主体间性,因为没有主体性的自由创造,主体间性的交流就找不到一个自由体认的基础。可以说,审美主体性理论是对艺术天才的一种确认,即天才为艺术立法。康德指出:天才(Genius)是一种天赋的才能,对于它产生出的东西不提供任何特定的法规,它不是一种能够按照任何法规学习的才能,独创性是其根本特性。天才的作品不是由摹仿产生的,它对于艺术却能成为评判的法规。自然通过天才替艺术而不替科学立定法规,并且在艺术应成为美的艺术的范围内。[2](P174-175)应该说,“天才为艺术立法”观念的形成,解除了创作者所受到的全部思想束缚,即创作者可以无限自由地表达他所想表达的东西。这种无限自由的主体性体验,可以保证人创造出无限优美与崇高的艺术作品,并具有特定的审美价值以及符合人的共通性审美理想。应该说,这正是“天才为艺术立法”的主体性价值的积极体现。不过,这一原则同时也意味着一种危险,即当天才以丑为美,以恶为美时,这时的主体性自由创造就不是对美的肯定,而是对丑的肯定,甚至是对美的一种否定。

      当人受到神律和道德律的束缚时,艺术创造就得不到自由,此时,艺术家只能遵循陈规戒律,遵循经典法则和理性概念,自然,这与艺术的本质特性不符。因为艺术以感性体验为前提,必须最大限度地开放人的审美感觉,只有这样,人的审美体验自身才能获得丰富的内容。感觉的开放即给生命本身提供了自由想象的先在保证,感觉的自由或审美体验的自由是艺术创造的重要前提,即惟有通过主体性的自由体验,审美创造才可能是自由的。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审美创造的主体性,决非简单地忠实于感性体验或对审美体验的简单还原,实际上,主体性审美创造意味着主体性的自由意志、主体性的理性反思和主体性的审美价值判断都综合地参与了审美创造。

      在审美活动中,人的主体性地位得到了特别的强调,有着积极意义。但是,这种主体性理论发展到极点,也就形成了对人类的全部价值原则的总否定。如当主体性发展到极端之后,只承认自我意识、原欲和生命感觉,结果就解除了所有的理性制约,走上了彻底的怀疑主义和虚无主义之路。于是,人的全部价值理想处于毁灭状态,而且恶与原欲得到了从未有过的强调。尼采曾指出:“一切高尚的道德来自一种凯旋般的自我肯定;而奴隶道德从一开始就对外在、他人、非我加以否定:这种否定就是奴隶道德的创造性行动。”[3](P20)显然,尼采在这里所张扬的主人性道德就是对个人主体性的一种极端肯定。

      康德认为,审美的主体性要以道德主体性为前提,主体性创造本身要受到道德理性的自律性约束。而尼采认为,审美就是生命原欲的一种自由爆发,而且,残暴性、春天和醉酒一道都成了主体性审美解放的一种表现方式。审美主体性就变成了一种极端的个人自由主义,在这个人自由主义的背后则是深渊式的虚无主义。后现代美学正是从尼采的这一思想出发将审美理想与道德理想分离并将生命原欲主义看作审美主义的理论核心,或直接将主体性观念推到一个极端,即肯定生命本身,放弃所有的信仰和道德范式,使审美创造获得一种极端的自由。结果,这种极端的个人自由主义使真正的主体性发生了根本性的解体。这样,也就特别需要主体间性理论来拯救这一主体性思想的危机。

      事实上,作为一种主体性创造,审美体验活动的共同感只能通过经验认同和价值认同才能真正得以体现。一些理论家在强调审美主体性时只从创作的角度着眼,即强调创作者不应受到任何羁绊,而应进行无限自由的想象,以便真正使主体性想象与主体性自由意志审美对象化。从创作的意义上说,这一理论自然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毫不设限的艺术创作自由在制度化社会和习俗化社会是不可想象的。一方面,艺术创作的目的毕竟有一种社会交流的意图,另一方面,主体性创造也希望在读者那里得到回应,因而,单纯地表现自我是不够的,还要强调这种自我的自由体验与自由表现所具有的审美共通性价值。审美共通感建立在人性理想之基础上,即人作为一种类存在,必然具有一种共同性利益,这种共同利益常常伴随着一种公共性的价值理想,即这种审美价值原则具有一种超越性,它不是偏私的,而是对每个人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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