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价值与存在的自我

——莫里茨·盖格尔美学思想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云鹏(1957-),男,山东潍坊人,山东潍坊学院中文系教授,主要从事文艺理论和现代西方美学研究。 潍坊学院 中文系,山东潍坊 261043

原文出处:
南开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莫里茨·盖格尔运用现象学的方法建立了价值论美学。盖格尔对审美价值的研究,首先是把审美价值从正在进行体验的主体之中孤立出来,对其构成成分及其价值模式进行阐述,以便寻找审美价值的客观性依据,以此去反对美学中的心理主义。然后再关联到主体的深度层次去论述审美价值的主观性,审美价值主观性的含义是:艺术作品只是为了人们才存在,美只存在于它与体验它的人类的关系之中,只是对于主体、对于自我的体验,艺术才具有意味。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5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I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67(2002)02-0048-09

      在审美活动中我们所体验到的是作为精神意味的审美价值。所以,在体验中,存在就是价值,价值也就是存在。但这是一种被体验到的存在,它既不是人的存在,也不是世界的存在,而是人与世界之间不可分割的纽带。杜弗海纳说:“因为审美价值表现的是世界,把世界可能有的种种面貌都归结为情感性质;但只有在世界与它所理解的和理解它的主观性相结合时,世界才成为世界。我们不妨滑稽地模仿康德有关时间的一句名言说:我在世界上,世界在我身上。”[1](pp.32~33)

      一、审美价值的客观性

      从审美意识意向性的角度,盖格尔把审美价值归属于审美对象,认为审美价值是对象之特性。在谈及艺术深层效果根源时,盖格尔坚决反对从外部——相对于艺术对象来说——去进行考察的流行观点,主张回到艺术本身去寻找艺术深层效果所产生的基础——审美价值。这种作为艺术深层效果之基础的审美价值包含着诸多成分,但在盖格尔看来,主要的成分有三种,这就是:形式价值、模仿价值和积极内容价值。

      1.形式价值

      形式在西方美学与艺术领域中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各个时代的美学家各自赋予“形式”以不同的含义。按波兰坦塔尔凯维奇的归纳,形式通常有五种含义:1、指各种事物的外观;2、指边界和外形;3、指事物各部分的组合;4、指客体的观念性本质;5、指心灵对于被知觉客体的规范。由上述归纳可以看出,形式既指可见的、诉诸感官的外观、形象,又指不可见的、诉诸心灵的观念或先天规范,而介乎这两者之间的是内在观念对外在形象的组合。这样,所谓形式的五种含义可再简化为由内向外、由理性到感性的三个层次:1、内在观念性本质,先天规范;2、组合及组合原则,如平衡、对称、齐一、比例、节奏、和谐、有机统一等;3、感性形象,如外观、外形、形状等,是包含着声音、色彩、线条等信息的显现形式[2](pp.273~274)。

      综合盖格尔散见各处的论述,他的形式概念的含义涉及到了上述三个层次。在谈到审美态度的直观性特征时,他举对一个人或物的注意为例,当从日常生活的行为态度出发时,我们往往只根据人或物的使用价值而不是根据他们的外表来考虑;而一当采取审美的态度,我们的兴趣就“突然转到外表上来了,突然转到这张脸的形状和色彩方面来了,突然转到鼻子的形状和眉毛的弓形上来了。现在,这种在我和这个客观对象(这个男子)交谈的过程中处于我们‘之间’的外表突出表现出来了”[3](p.247)。在这里,盖格尔是把“外表”即感性形象作为形式来理解的。在谈到艺术作品的本质所具有的精神意味时,他指出这种精神意味含有一个“形式的侧面”,这涉及到了对形式的第一个层次即内在观念性的理解。以上可以看作是盖格尔的广义的形式概念;其狭义的形式概念则是专指形式的第二层次的含义即和谐、节奏、平衡、比例、多样统一等组合关系形式。

      盖格尔把这种形式称之为“节奏韵律”或“和谐律动”,并把它置于审美价值领域的首要位置,认为缺少了它艺术和自然美是没有立足之地的。在盖格尔看来,和谐律动具有三重意味,其中最原始的是“秩序的功能”。所谓秩序的功能,就是和谐律动一方面把秩序和连接方式赋予了事物;另一方面,“对于自我来说,它改变了那可以赋予秩序的东西,使之从一团异己的混乱的东西变成了一种可以被自我把握的东西”[3](p.147)。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来看,当客观对象缺少秩序时,它就会遭到主体的拒斥。只有把这种客观对象组织起来,使它们变得富有节奏韵律,主体才能领会它们。所以,和谐律动便构成了主体接纳客体的先决条件。当然,对于审美感知来说,与理智认识不同的是,在通过和谐律动这种手段去把握对象时,主体不仅仅停留在“知道”的层面上,而且必须深入到“体验”的层面,才能赢得主观意味。和谐律动的秩序为主体把握客体提供了两种方式,其一,就其形式本身讲,和谐、统一、平衡构成了自我的最深刻的需要,这是形式的本体价值;其二,主体借助形式这个手段去理解领会客观对象的内容价值,这是形式的手段价值。

      盖格尔尽管在狭义上使用形式概念,但他的组合关系形式并没有抛弃声音、色彩、线条等信息显现形式,所谓组合就是对信息显现形式的组合。因此,信息显现形式便蕴涵于组合关系形式之中,但两者又不处于同一层次上。实际上,盖格尔“节奏韵律”或“和谐律动”的形式概念处在一个中间层,向下它沟通了对象的外在的信息显现形式,向上它沟通了对象内在的观念性本质。

      2.模仿价值

      作为现象学家的盖格尔,在对艺术与现实的关系问题上,不可能是一个反映论者,但这并没有使他否定艺术的模仿价值。他说:“不论人们在哪里发现了模仿艺术,它的艺术价值的某种成分也存在于摹仿本身这个事实之中,存在于一种没有理想化的摹仿之中。”[3](p.155)与传统的模仿理论不同的是,盖格尔是从一个新的角度即审美经验的角度出发来看待模仿艺术的。为此,他提出了两个概念:意象(艺术作品)和实在(现实客体)。在盖格尔看来,即使意象忠实于自然,它也比实在多了一层因素——对主观意味的某种强化,这可以使人们通过他们所看到的东西的充实完满和质的存在更纯粹地体验这种东西。这实际上是在讲主观性对于客观性的渗透融入,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意象的创造又不能仅仅根据艺术家自己的意愿,同时还必须从视觉的角度把实在的外表(色彩和形状)突出地表现出来,这样,人们就能够以纯洁的、富有强度的心境去体验它再现的东西。在“意象”这里,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因素都使得人们最终走向了体验,而“实在”却不如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