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任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三难”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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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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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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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干部在同一单位长期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有的任期长达八年甚至更长,中途又从未被审计过。对这部分领导干部开展离任审计,审计人员感到有“三难”。

      一是问题性质界定难。对长期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时,如果依照现时的政策、法规等相关条文,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定性很难。因为对这部分领导干部过去的经济行为拿当时的政策法规来衡量,存在着合理合法或违规违纪两种结论,而拿现行的政策法规来衡量,结论则可能正好相反。

      二是账目查实查清难。任职时间过长,个别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容易放松财务管理工作,平时对财务人员要求不高,财务制度执行不严,财务报批把关不紧,无形中导致财务人员责任意识淡化。加之个别领导干部自身政治素质不高,利用组织监督不到位、职工监督不充分之机,为个人谋取私利。对这种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职责不明确、会计账目不清楚、财务档案不全等情况的单位,审计时要查清查实问题难度非常大。

      三是经济责任定位难。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长期任职,监督机制又不健全,加之原财务人员变动较大,有些财务活动由于时间过长,现在岗的财务人员很难说清过去的财务活动情况,即使查出问题,也很难确定是领导直接责任,还是财务人员责任;是领导班子集体责任,还是领导个人责任。正由于这个原因,有些领导干部对审计出的问题或以各种理由推托,或矢口否认,使审计工作出现“问题已查明,责任无人负”的尴尬局面。

      要解决上述问题,除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外,还要从创新审计工作方法上寻求一条有效的途径。

      第一,采取政策法规阶段性方法界定。对长期任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按政策法规适用年限进行定性,在哪个时间段发生的问题,就用该时间段内具有效力的政策法规来定性。既不能将政策法规适用性前移,过去问题不能用现行的政策法规来进行定性,也不能将政策法规的适用性后延,现时问题不能用已失去效力的政策法规定性。采取政策法规阶段性方法,必须把握两点:其一,要注意政策法规的适用性。就是依据的政策法规既要有时效性,更要有法律法规效力。政府会议纪要、不具备制定地方法规职权的一级政府意见、各级政府领导人书面或口头意见均不能作为对问题进行定性的依据。其二,要注意政策的延伸性。有些政策法规,国家只作了指导性或导向性的规定,具体措施或内容则授权各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意见。这样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意见应作为国家政策法规的延伸,同样具有法律法规效力,可以作为确定问题性质的依据。

      第二,采取“三个结合”方法查清查实账目。一要将审计账目与核验实物相结合。在审查核对账目时,认真查清每份单据合法性,并逐单核对现有的实物,尤其对购置固定资产和开展重大经济活动等方面支出的大额票据,一定要彻底查清是否与已购的实物和活动开支相符。如果账实不符,就应进一步予以核实,以全面查清被审计单位账目。二要将就地审计与外出调查相结合。在就地审计进程中,对那些存有疑点且金额较大的票据,除了在被审计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外,还应到出据单位调查核实,特殊情况的还应专程走访知情者。如果出据单位在外地,则要委托当地审计部门帮助调查核实。三要将总账审计与分类账审计相结合。在对总账进行核实过程中,应对账单进行分类归并,对一些日常的经费开支,不宜花费过多的精力,对非日常经费开支且数额较大的项目应进行重点审查。

      第三,采取“职责关联”的方法进行责任定位。首先,按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将所有问题的责任明确为领导责任,即由经济责任人承担与职务相关联的责任。其次,按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谁是问题责任的直接承担者,谁是问题责任的间接承担者,既不能将领导干部的责任定位到财务人员头上,也不能将财务人员的直接责任统归到领导干部头上,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再者,按照职责分解的原则,将问题责任进行分解。财务管理问题,由领导者承担责任;经领导集体研究同意的一些经济活动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责任应由领导集体承担。财务人员私自犯下的错误或工作中故意造成的问题,责任应由财务人员承担。采用“职责关联”方法对责任进行定位应注意两点:一是定位要准确,不能张冠李戴,含糊不清,责任一定要明确到人。二是规避审计风险。一方面要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认真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中不放过任何疑点,彻底审清查实每个问题;另一方面切勿好大喜功,不能定位的问题就不要勉强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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