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期内按年度核实业绩难度大,但汇总算帐弊端多。按年度考核责任人,工作量大不说,当年在产成品、在产品中调剂利润的问题难以核实。如果任期内汇总算帐考核、评价,就会出现诸多弊端。如第一年盈利,后几年连年亏损,而任期内平均仍为盈利,掩盖了后几年企业不景气的问题。同时,汇总评价任期内亏损,反映不出任期内盈利之年的实际业绩,对责任人不公。所以,要保证公正评价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在审计过程中,对每个问题取证时必须按年度分清数据和情况。 二、设立“小金库”金额,是否纳入业绩考核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小金库”金额不纳入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对领导人员有些不公,因为小金库来源,毕竟是当任领导通过努力换来的收入。另一种意见认为,将“小金库”金额纳入领导人员考核,鼓励了违纪违规行为,因此,不应纳入业绩考核。笔者认为两种意见都有一定道理,但为了体现客观公正,建议将小金库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以后的有关数据纳入业绩考核比较合理。 三、对任期内土地评估增减值是否扣减后计算资产保值增值率存在分歧。任期内如不扣减土地评估增减值,计算出的资产保值增值率,不能正确反映经济责任人及企业的业绩和资产保值增值的现状,甚至出现资产虚假保值增值。笔者认为,任期内土地评估增减值均应扣减后计算资产保值增值率,避免人为钻既增值又不提折旧的空子,以体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真实性。 四、利税率的计算,以实际交纳数还是以应交数为准有待研究。利税率应当以实现的利润和实际交纳的税款为计算依据。否则,从表面看利税率很高,贡献很大,但国家实际收入很少。同时造成这边是利税大户,那边却为欠税大户。 五、对已摊销完的仍有使用价值或尚未报废处理的工装、模具等应否作为盘盈,自行估价入帐增加利润看法不一。在审计中我们发现,某些单位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使用过去已摊销完的仍有使用价值或尚未报废处理的工装、模具等,而且自行将其作为盘盈资产估价入账,编造虚假业绩。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已摊销完的仍有使用价值或尚未报废处理的工装、模具等只能登记管理和使用,避免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 六、经济指标纵横比较难成共识。企业领导人员对审计部门将自己责任期内通过审计核实的数据与同行业其他单位横向比较,认为历史、现实、地理、市场、交通、环境等条件不一样,加之其他单位又未经过审计,数据不具备可比性。对任期内审计后的数据与前任纵向比较,认为也不可比,因为以前的没有全面审计,如果比较,也要经审计后的数据才能比较。所以涉及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产、负债、损益、权益等方面的财务指标评价尺度和客观性上很难把握。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意见难予统一。建议有关部门应该行文统一规定,在审计过程中以什么参数作为经济指标比较,并明确什么程度为好、中、差,以便审计中有明确的标准和尺度。 七、计算机抽样审计数据作为评价依据,没有认可的法律依据。过去对企业进行审计不涉及个人,被审计单位可以勉强接受(只要不涉及处罚款)。但现在要涉及到个人利益,推断数据评价资产总体状况,领导人员就不会接受。要作为评价依据,建议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审计评价的合规合法性。 八、被审计单位和经济责任人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分歧、矛盾出入较大时,难以定性和明确责任。新任领导与离职领导有矛盾,如果审计报告中归集体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比较多而且复杂,直接涉及到新任领导人员、离职领导人员、上届领导人员的利益,企业和个人的反馈意见发生抵触时,以谁的意见为准,需要明确。因此,建议应建立协调机构,以便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和其他监督机关有明确的参照规定,避免工作失误。 九、审计还要避免成为矛盾双方的斗争工具。一个单位经济责任人难免有的与上届或与新一届领导人员,或成员以及职工中有多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在审计过程中,往往有人以一些表面现象或借题发挥,想利用审计整垮整倒对方,达到个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稍有不慎就会误入歧途。所以,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对来自各方面的反映、举报、意见,既要耐心地听取,又要认真分析研究,深入调查,然后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定性处理。 十、按法定代表人当任时的政策、法规衡量法定代表人、法人的行为是违纪违规的,但是法定代表人离任后的现行规定又是正确的。如某集团财务公司过去办证券公司,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但不合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限期脱离出去,财务公司经济效益直线下降,而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又允许财务公司办证券公司。现在审计评价过去法定代表人的投资决策和效益,法规难引用,审计更难评判。建议在这种情况下以各个时段的规定为据,分开评价,这样比较客观。 十一、法定代表人口头指示下级执行的事项,没有依据,确责任难到位。对这类问题,就要深入分别了解当时的当事人,发现线索和查找依据,以事服人以理服人,让其在事实面前承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而后再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