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绩效标准 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两种经济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在确定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过程中,要针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以下主要方面进行审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进行严肃认真的审计。 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严格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一般说,党政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多含有公法责任或职务责任,这种主管责任反映了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管理水平、领导风格和领导的组织能力等,这些领导水平的表现源自于领导的文化程度和领导团队号召力。当审计一位党政领导干部时,其业绩是最好的依据。反之,在管理责任中会出现:一是领导能力低下,造成领导管理失误;另一则是由于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纪导致领导管理的责任。党政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多含有私法责任和个人责任;当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在非职务行为中产生的业绩可能好也可能不好,这会有几种情况:文化程度过低,在非职务行为中个人武断造成的业绩不良;业务不熟,在非职务行为中犯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还有些情况是属于领导意识过差、道德败坏构成直接责任。就前两种虽业绩不突出,但可以在培训构成逐步帮助改变,后一种则构成党政领导干部在职期间的违法责任。 (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构成法律责任的划分 1、经济行为的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如果在执行职务构成对第三人或国家财产的侵害,情节严重应承担刑法、行政法的法律责任。党政领导干部个人行为构成的侵犯财产或他人的行为危害不大的,应承担私法责任(主要是民法、商法)。确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法律责任是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有时因为进行职务而形成的某些责任既有公法责任也有私法责任。因而它的责任形式也具有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兼容的性质。其主要表现是,经济法律不像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部门法那样,只分别地采取单纯的行政的、民事的或者刑事的责任方式,而是采取三者兼而有之的责任方式。对这三种责任方式有时单独适用,有时一并适用。对经济法律责任应有以下两个基本点应认识:(1)三种责任形式同时存在于经济法律中,这与行政法、民法和刑法所不同的。立法机关之所以要在经济法中作这种安排,主要是因为对于某一具有经济意义的行为,仅仅使用一种责任形式难以达到全面评价的效果。(2)从立法技术上来讲,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清晰而又全面地认识到某一行为可能招致的各种不同程度的法律后果,这既有利于守法,又有利于执法。党政领导干部审计结论也会有这两种情况———严格执法和严重违法的主体。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的一种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存在为追究责任的必要条件,即行为人无过错也要对自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只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同时存在,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这种责任的设定从根本上表明了道德、社会责任和法律的有机统一。这是社会法治文明的表现。在确定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时,也往往存在着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情况。比如,审计机关在审计某个党政领导干部时,审计结论确切提出该审计对象的行为是由于故意的状态而造成其所在单位经济利益明显下降,甚至构成严重的损害本单位或第三人利益时,即过错责任构成;倘若审计结论确切提出审计对象的行为构成了对本单位的管理责任的原因是由于不可避免的客观事件而引起的,虽然具有管理责任的给本单位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事实,但对被审计对象来说是无过错责任;再如审计结论确切提出被审计对象具有对本单位或第三人的损害事实,但该损害事实并非完全由审计对象的管理责任构成,还伴有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这应该确定该被审计对象与第三人公平承担责任。 3、职务责任和非职务责任。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履行公务而发生的责任。凡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经济组织成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实施违法行为或其他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导致的责任,皆属职务责任。被审计对象如果是国家公务人员,应适用此项规定。职务责任首先由职务行为人的所属组织来承担,由于经济法律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又主要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经济职权来实现的,这就决定了职务责任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一种最常见的责任:表现在被审计对象可以有不当批准、不当许可、不当禁止等,均可构成职务责任。应该首先有被审计对象的单位在承担了责任之后,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非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身份从事活动而发生的责任。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从事非职务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应属于非职务责任。被审计对象的非职务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组织不予承担。 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内容的责任。当被审计对象的行为确切确定后,采取的经济救济方式可以表现为赔偿损失、经济补偿、补交税款、罚款、没收财产以及罚金等。财产责任的实质是强制责任人用财产来补偿权利人的损害。由于经济法律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因而,经济法责任中许多都具有财产性质。对被审计对象亦可在确定审计结论后作出非财产责任的确定———不以财产为责任内容的责任,这种责任往往与人格有直接联系,如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判处徒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