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往来帐作掩护偷逃增值税。在审计企业帐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库存产成品过高,一般有两种可能:一是积压、损失产成品应作损失而未及时处理;二是企业的产成品销售未作出库的帐务处理。如果后者,其目的就是偷逃增值税。审计人员应主要关注企业的往来帐款,要特别注意有的企业用“内部往来”作一级科目来登记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把销售部门销售收入存入的款项计入该户贷方发生额。其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内部往来。主要是核算产品销售中客户不要发票部分。其借方发生额主要核算销售部门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工资,招待费等。凭证摘要一般为代销售部门付费用等,帐务处理为,借记内部往来,贷记银行存款。因其不涉及收入、成本,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显得较为合理,从企业帐面上很难发现这种偷逃税行为,但由于产品已发出,实际库存肯定小于帐面库存,因此,核对产品的帐面数与实际数就会找到企业偷逃税证据。 二、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私营企业偷逃增值税的方式,主要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串通。如,某阀门经营户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近200万元,而全年缴纳增值税只有0.5万元,比同行业其他纳税人少得多。通过审计帐表发现,其经营状况良好,帐务处理正确,基本能够正确核算进项和销项税额,且取得的进项税抵扣发票合法,填写规范,未发现异常事项;继而对库存商品进行盘点,发现与帐面一致;后对其购货及销货客户追查才发现,该户经理有个朋友,办的是个体营业执照,两家的进货都用该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取得进项抵扣联。比如,进120万元的货,该户留80万元,其余40万元交给该户经理的朋友,但在该户的帐上仍登记为120万元进货,进项税金20.4万元。经理的朋友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采取“双定”征收方式,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样,80万元的进货在会计上反映为120万元,虚增了进项,使全年的进项和销项基本持平,偷逃了国家大量税金。 三、免税货物销售额计算错误。有的企业在计算免税销售额时把增值税销项税从收入中剔除,有的企业未转出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致使本期纳税额遗漏。我国目前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企业帐面上的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对于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合并定价的企业,需要将销售额除以“1+增值税率”,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以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企业销售免税项目,其取得的收入已是不含税收入,则无需再除以“1+增值税率”。而且此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就意味着对以前环节的税款失去了抵扣权,因免税所免除的仅是本环节的税额。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应负担货物的进项税额,必须作此笔进货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偷逃税形式更为隐蔽,因其大部分商品销售收入不入帐,造成资金体外循环,有的进货无发票,审计人员对其进货无据可查,可采取以下方法解决:一是确定税收起征点,利用保本法确定其最低应纳税额;二是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存货的检查,重点看进货有无发票,存货盘点与发票记录是否相符;三是取消税务机关代其填开专用发票的规定,促其尽快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以利于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