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将保险收入及时入帐,影响了当期损益。导致的原因:一是年终提前结帐,未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日期结帐;二是因上级下达的收入任务已完成,隐瞒营业收入。 2.设置“收入过渡帐户”。一是每月底不将收入全部缴入收入帐,少报收入;二是在该户中列支成本费用。其原因主要是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和竞争的需要,违规滞留或截留收入。 3.虚列、挤占成本或“纳收”形成帐外资产或“小金库”。保险公司一般采取虚列招待费(或会议费)、防预费、大修理费用、以租代购费、企业赞助、以及截留收入等方法,购置帐外资产或形成“小金库”用于发放奖金福利等不合规的支出。究其原因主要是保险公司为了逃避国家的政策法规对其固定资产、费用及其征税的限制。 4.违规计提、使用保险代理手续费。首先,保险公司一般是以全部保费收入的最高比例8%计提手续费的,其中自营保费收入未予以扣除;其次,在手续费的使用中未按计提数发放给正式保险代理人,而是“切出一块”用于本公司的业务招待、会议费、各种福利、给保户的各种“奖励”等等。 5.为了多揽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均聘用无证人员和无证单位作为保险代理人。这样会导致代理保险的质量下降,有些人甚至采取一系列不正当的手段(如给“回扣”、降低费率、骗保等)开展业务,严重扰乱了保险业市场。为了留住保户,保险公司多采用:返还保费、降低费率、超额支付赔款、虚列房租费、防预费、及无赔款优待等形式,给予保户“好处”。这种无序的竞争必将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6.一些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证的管理上不够严格。主要表现在对下属保险办(所)保险单及保险收据的领、用、存、缴四个环节上,疏于管理,基础工作不扎实,每个环节的手续不完备。这样就会产生很多漏洞:部分保险办(所)就可能截流保费收入、甚至可能导致个别保险员的贪污行为、保险公司也可能通过此办法少报或截流保费收入、同时可少划出分保收入等等。从而影响财务核算的真实性,产生违反财金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