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证券监管模式下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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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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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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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目前主要有三种类型的监管体系,即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监管体系,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监管和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型监管体系。

      1、集中型监管体系。这种体系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监管理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实行集中型监管体系的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日本、中国、韩国、巴西、中国台湾省、墨西哥、巴基斯坦、以色列、埃及、土耳其等国家和地区。

      集中型监管模式的两大特征:第一,有一套完整的全国性资本市场管理法规。第二,设立全国的证券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资本市场参与者的活动。在这种监管体系下,证券市场监管者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可以比较客观地监管整个证券市场体系在公开、公正、公平基础上运行。但由于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单纯地依赖于监管机构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比较成熟的实行集中监管的国家也十分重视市场参与者自律管理的作用,大量地依赖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业组织进行管理。

      2、自律型监管体系。这种模式是指政府将对资本市场的管理主要交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协会的行业组织进行自律管理,政府除必要的立法外,较少干预证券市场运行。建立自律型监管体系的国家主要有英国、一些英联邦国家,以及荷兰、挪威、瑞典、爱尔兰等国。这种监管模式也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没有单独地制订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性的法规以及证券市场参与者行业自律组织的规范来管理证券市场运行。二是没有建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主要由证券市场参与者及其自律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律管理体系由于政府较少的干预,有利于证券市场上的自由竞争,同时自律使市场参与者有较大的灵活性,容易对新情况做出迅速的反映。但是由于自律管理体系的参与者主要为证券交易商,因而难以保证管理的公正,往往使投资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3、中间型监管体系。这种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包括意大利、泰国、约旦等国,它介于集中型监管和自律型监管之间,既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约束。

      (二)

      各国的证券监管体系最主要的趋势就是各种证券监管体系都在向集中型监管靠拢。我国的证券市场发育较晚,其中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最为突出的是集中与自律的不对称分布。一方面,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权力高度集中,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同时,将原证监委的职能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部分职能纳入自身,因此呈现高度集权与高度独立的特征;但另一方面,自律管理的作用仍未很好发挥,行业协会只起到辅助的作用。而在审计监督方面,同样表现出自律管理的薄弱。由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附于财政部,依法对社会审计进行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指导,使得证监会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受到制约;尽管各地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已经与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脱钩,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仍然是财政部下的挂靠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常设办事机构在财政部、行政管理、党团关系、经费供给、均挂靠财政部);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缺乏自我管理的意识与经验,也影响了审计执业的水平。

      要改善我国审计职业自我管理能力,首先要理顺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结构,将审计职业界纳入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置于中国证监会领导之下,使审计职业界按证券市场运作规范活动;其次要切断中注协与财政部在行政上、经济上的联系,使中注协真正成为独立审计的行业自律组织;最后要对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审计职业自律规范予以一定的法律支持,树立其对整个审计职业界以及对社会公众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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