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区界促成审计体系三元化 国家审计代表国家立场,它所拥有的权力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授予;对国家本身无法找出形象化的直观代表,虽然有明显的地域区划,以及象征主权的某些标志,但最终被个人化,即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力有某种内在联系。这就是为什么审计权力的大小在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会存在较大差异的根本原因。政治核心人物对审计的认知水准与本能上的好恶,对国家审计的政治地位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国家审计的国家立场可能会变为政治核心人物的个人立场。然而,国家审计被标榜为国家利益,当人们承认政府是国家管理的一个代理机构时,审计自然维护政府利益。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国家审计的立场应定位在民众整体利益上。我国民众整体利益的产权,被赋予“公有”这一所有制形式,国家审计无非是受人民之托,对公共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国家审计作为管理公共资金的代理人的一种必设职能,被法律限定在公有产权的既定区域内。国家权力机关无非是一种公共管理机构,它所支配的公共资金取自于民,归属于民,也由代表民众的审计机关实施监督。不可否认,在我国审计实践中,国家审计有时以多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入私营经济领域的举措,这是一种越权行事的做法,不具有审计分工合理性与普遍性。 民间审计在我国最早成长于三资企业查账的窄小范围,民间审计名义上的民间化仍难以掩饰其本身强烈的行政属性。近几年,民间审计几乎延伸到了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但最主要的落脚点还是私营经济的范畴。固然,从理论上讲,民间审计组织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委托参与财政收支审计无可厚非,人员的借用并不改变国家审计的名义,但是,财政审计的特殊性、政策性使普通注册会计师在短期内难以胜任,更何况财政审计在审计机关中的重要性,使此机关没有理由将份内基本工作委托给其他审计机构。在审计委托人与被审人合一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能否受聘、能否获得较高酬金;能否容忍对方在处理意见上反复讨价还价,均受制于前者,迫使注册会计师屈从于压力者往往屡见不鲜;这种状况下,实质上被空置的国有企业产权所有者,不可能寻求一个饱受压力而不易获得法律支持的民间组织对之负责。可以预测,民间审计进入国有企业审计范围,难以获得良好的预期成效。联想起企业改制中大量存在的因压低国有资产价值而导致国有资产的“双向流失”,以资产评估为重任的注册会计师必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注册会计师先天注定在民间充当中介人,主要服务于私有经济吗?在理论上应为如此。会计师事务所与所服务的经济单位,都是作为民事主体,双方自愿发生联系,当这些单位需要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时,方可能受法定约束聘请注册会计师。国家对私有企业联系的纽带是税收,国家审计不能侵入私有产权领域的基本原则导致民间审计的必要性强化。市场经济讲求透明原则,公平是在行为透明、规则公开与全面监督下实行的;民间审计在财务信息公开化中,为社会各界提供透明度极高的财务信息,它的非官方性使它与非政府主办的经济具有对称性。 内部审计究竟源于财产所有者的需要,还是经营者的需要,现在有不同的见解。如果说公有产权与国家审计对应,私有产权与民间审计对应,那么,内部审计呢?公私产权所有者在拥有名义上资本的同时,也十分注意资本营运过程中实物与无形资本的安全性与完整性,他们对管理当局内部是否具备健全的监督约束机制十分关心,同样管理者也认为自己有责任使所经营资产保值与增值,进而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监督。即管理者为维护所有者资本而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最终也依附于一定的所有权。 二、主体差异引发审计形式个性化 国家审计的主体是各级审计机关。在我国,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具有强烈的行政属性,审计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行政行为,这引发了审计监督与处理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经济支持是预算拨款,这决定了审计机关不必从被审单位通过收费获得补偿;国家审计在公有产权区域内的监督,与政府以及其有关部门行使权利相关,致使国家必须以立法途径授予审计机关超政府的经济监督权,提高国家审计的权威性,在从计划经济为基础的权力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这种权威性至关重要;国家审计比其他审计形式更注重批判性,更注重以法规作为审计标准,它是审计体系中不可取代的一支。 民间审计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事务所;民间审计的执业不受主体所在地域的限制;在委托人与审计人之间,存在着建立在平等自愿原则基础上的双向选择;民间审计组织的自收自支管理方式,使审计服务应从委托人处得到经济补偿,在我国,审计收费是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由委托人与审计人共同商定;民间审计不包含行政手段,既不存在审计强制,也没有处罚权力;在审计职能上,民间审计充当中介人的鉴证与沟通角色,因缺乏有效权利的支持,批判力维持在较低水平上;民间审计以会计准则等作为主要审计标准,以专程审计为基本工作方式,审计风险比其他审计形式更多。 内部审计的主体是单位或部门所属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许多方面,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有相同或相近之处。如审计的强制性、无偿性和批判性,审计范围的特定性、审计关系的固定性等。内部审计因受制于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管束,产生了较大的内在依附性,由于内部利益与审计人员个人利益的同向性的牵制,其独立性较差。从我国新一代股份制企业(这些企业本身是不规范的股份制企业)为数不少的总经理违法中,能够看到权力过分集中与缺乏约束所造成的危害,同时,也看到了内部审计的窘态。 三、行政干预造就体系结构紧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