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采购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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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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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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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是以公开招标或投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厂商,以便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团体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种制度。它属于公共财政支出的范畴,是提高财政支出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具有以下特点:(1)公开性,即要求对采购的标的和厂商全部公开,不搞暗箱操作;(2)公正性,即财政部门在竞标中要监督商品采购的过程和规范采购方式,防止暗中操纵行为的发生;(3)竞争性,即通过竞争,使政府能够买到最佳价格和性能的物品。在以上的三个特点中,竞争性应是政府采购的基石。

      针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正处于推行发展阶段的实际,目前的审计工作应积极围绕政府采购的三个程序阶段,即采购要求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合同的管理和执行开展工作,主要目的是揭露问题,规范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加强对采购主体的监督。这些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军事国防等单位,审计机关应结合财政审计或专项调查审计等方式,加强其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监督。对上述单位中应纳入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项目,针对采购项目的立项情况、采购资金的来源、招标和投标的程序、管理和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加强政府采购实施机构的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应主要通过审计调查或专项审计,对政府采购中心的运作资金规模、资金管理方式、采购合同的签订、资金支付及合同的履行情况、采购的后续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审计。对没有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而委托财政部门进行的采购项目,要结合财政“同级审”或预算执行审计等工作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

      (三)对采购活动的全程进行合规性审计。全程审计的着重点是对采购项目和实施机构的活动进行审计。同时,应延伸审计招标公司、采购资金支付机构、供应商及物品使用单位等。主要内容是:项目采购准备情况,包括采购方式选择、委托中间机构、标书制作、专家选定、标书公告等内容的合规性,评标办法和结果的合规性等。通过这些内容的审查,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析项目采购成本和评价采购绩效等。同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揭露,并提出改进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内控制度。

      (四)加强对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处于第三者的地位,是代表国家进行全程监督的政府部门。财政部门能否在采购过程中做到秉公办事特别重要,因此,除了在正常的采购过程中邀请纪检、人民代表和新闻等部门进行监督以外,审计机关的再监督也十分必要。由于财政部门只是监督商品的采购过程,因此,对财政部门的监督重点应放在监管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贯彻了公开、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采购支出是否贯彻了经济和效益的原则,是否有利于节约财政支出等方面。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目前,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规尚不完善,操作缺乏系统性。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在采购过程中主要执行的法规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有关配套实施办法。为了配合政府采购工作,审计署制定了《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进行跟踪审计的通知》,其中对中央机关政府采购的审计工作做了一些规定,但对整个审计系统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没有进行全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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