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审计法院 法国审计法院是一个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议会的司法机构,有很大的独立性。它是在1807年拿破仑整顿国家财政时建立的,此后逐步得到发展。 1967年6月22日通过的法令,对审计法院基本任务作了如下规定: 检查和公证政府部门的会计帐目,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法规的贯彻执行。审计法院主要检查财政收支的合法性、政府机关和公共部门资产、资金和财产使用的合理性。同时,也对地方政府和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它每年必须向议会提交一份有关审计活动的报告。 美国审计总署 美国审计总署成立于1921年,独立于政府之外,直接对国会负责,向国会报告工作。其职权主要有:审查联邦财政决算收支情况,并向议会提出报告;审查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各项收入、支出及经济效果;制定会计审计法规;指导联邦各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 英国国家审计署 英国审计工作开展得较早,1314年任命了第一任国库审计长。1866年议会通过了设立国库审计部的法案。1984年1月1日起,国库审计都改名为国家审计署。它是英国的最高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之外,也不属于议会,但代表议会对政府进行监督,并向议会报告工作。 法律规定,国家审计署负责对各部门的帐目进行审计。地方政府的帐目由当地的审计机构负责审计。 联邦德国审计院 联邦德国的审计监督工作已有270多年历史。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因战争停止活动,战后逐渐恢复工作。1950年正式成立联邦审计院。法律规定,联邦审计院独立于联邦政府,只受法律的约束。联邦审计院有院长1人,副院长1人,由联邦政府提名、联邦共和国总统任命,任期10年。各州都设有审计院,负责本州的审计工作。联邦审计院和州审计院各自独立,无隶属关系。联邦审计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大评议会,有15名成员。其主要任务是确定应列入年度审计报告的问题,以便呈报议会和联邦政府。 加拿大审计长公署 加拿大审计长公署成立于1878年,为加拿大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国会。它有权向国会提交议案和审计报告。加拿大的审计体系由4部分组成:1.国家审计机关,即加拿大审计长公署;2.地方审计机关,属于地方议会,负责实施地方的审计,与审计长公署只有业务上的联系;3.内部审计组织,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审计工作;4.私人会计公司,对私人企业进行审计。 印度主计审计长公署 印度主计审计长公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履行会计和审计两种职能。各邦设审计长,代表主计审计长实施审计监督。其政策、计划、业务、人员和经费等均受主计审计长垂直领导和管理。法律规定,主计审计长由总统任命,任期6年,罢免条件与印度最高法院法官相同,须由国会弹劾。主计审计长公署主要职责是对联邦政府的财政收支,以及政府投资的商社、公司、经济实体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负责制定会计科目,向议会报告工作。 西班牙审计法院 西班牙审计法院成立于1935年,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国营公司和其他公营企业等公共部门,以及接受上述公共部门补贴、信贷、保护或其他帮助的人或单位进行审计监督。该审计法院隶属于议会,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全院会议提名,国王任命。法院下设全院会议、领导委员会秘书厅、审判庭、起诉庭、检查处和审计处等机构。 澳大利亚审计署 澳大利亚审计署成立于1901年。审计长由总督任命,向议会报告工作,除非上下两院同时向总督提出申请,否则不能撤换审计长。该审计署的审计范围非常广泛,涉及整个澳大利亚政府的活动,具体对象包括26个部和160个政府管辖的法定机构和团体。该国审计法规定,内部审计组织亦由审计署派出人员负责,向审计长首席助理和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工作。 日本会计检查院 日本会计检查院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创建于1880年。宪法和会计检查院法明确规定,会计检查院不隶属于内阁和国会,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由3名检查官组成的检查官会议为会计检查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会计检查官须经国会两院同意,经天皇批准,内阁任命,任期7年,可连任,直至65岁退休。在3名检查宫中推选1名资历较深者为院长。检查官会议下设事务总局,具体负责执行审计业务。 巴西联邦审计法院 巴西联邦审计法院成立于1895年。作为国家最高审计机关,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议会,是一个独立的、具有司法职能的审计机构。由9名部级审计法官组成的会议庭是该院的最高领导。他们均由议会批准,总统任命,实行终身制。该审计法院下设审计秘书处和9个专业审计处。此外,在全国23个州都设有派出机构。各洲、市的审计机关都按照本地方的法律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审计工作,联邦审计法院同它们不存在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