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它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但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还有个人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等。(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应按该项目征税。(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和其他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权以及其他特许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11)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适用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8项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省、部、军级以上单位和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助、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这些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