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其成效 为了加强监督、惩治腐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考评,国家审计署会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和人事部,于2000年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目前已有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了省级相同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还在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人负责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领导,及时决策,协调行动。为确保经济责任审计付诸实施,国家审计署和22个省级审计机关内部,均已设置了专职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充实配备了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目前地(市)、县级审计机关的专职经济责任审计机构设置和审计人员的配备也大多已经或正在比照办理。 全国3102个县级以上审计机关中有超过85%的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据统计,1999年和2000年,全国共审计领导干部45580人,其中党政干部37481人,企业干部8099人。查出各种违反财经法规的金额902亿元,其中6亿元涉及个人经济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参照审计结果及其他方面的考核情况,对有腐败问题的干部作了相应的处理,其中降职、撤职(不包括免职)79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70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1141人。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完善 为了推动经济责任审计这项工作的展开,地方各级五个部门结合各自实际,纷纷提出了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意见,制定了一些适合当地情况的规章制度,如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组织部门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规范等,使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操作初步做到了有章可循。但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法规制度仍需完善。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基于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需要,究竟对哪些级次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要尽快作出明确规定,以使不同级次党政领导干部在接受审计方面能够"人人平等",也使国家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能够及早开展相应的组织机构建设;二是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程序、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问题的协调和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报送及利用等应作出明确规定,以便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三是为解决具体审计操作问题,要制定接受审计委托、拟定审计计划、实施现场审计及出具审计报告等方面的一系列审计准则或审计指南,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国家审计机关对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考虑 根据中办、国办1999年20号和2000年16号文件规定,列入国家审计署直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多达735个,而国家审计署只有450余人,还要承担大量其他审计事项,审计力量严重不足。地方审计机关的情况也基本如此。据某省初步统计,列入全省规定范围的经济责任审计单位共3.7万个,其中属审计机关审计的2.1万个,平均每个审计机关承担130多个。另外一个省的统计也表明,一个县一般需要对100个左右的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其中乡镇30个,县直部委办局50个,县属国有企业20个,而目前县级审计机关编制一般为10-20人,其中业务人员仅10人左右,他们除了承担各项正常审计任务和地方党政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之外,再承担经济责任审计,显然力不从心。此外,审计经费不足也是制约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重要因素。针对这种状况,我认为,除层次比较高的、比较重要的审计事项,如对中央管的大企业、国家经贸委管的大企业和一些省部级干部的审计应坚持由国家审计机关自己去做之外,其他层次比较低、不太重要的审计事项应尽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去做。现在的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也在长期从事审计业务,对受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他们可能平时已经做了其中的百分之七、八十,应该说有一个比较好的审计基础。将一些低层次的、不太重要的审计事项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去做,这既有利于政府审计机关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去处理一些重要的审计事项,也有利于节约审计经费。 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是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应加强。不少审计项目的委托不规范,有的多头委托,有的委托缺乏计划性,有些临时委托的事项太多,而且时间要求太急,使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有些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将审计项目直接甚至越级委托给审计机关,或者要求审计机关超越权限进行审计。如有些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求审计机关查清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全部问题与责任,这样不仅使审计机关难以统筹安排工作和合理利用审计资源,还容易导致审计走过场,或者越权越位、大包大揽,失去审计监督的应有意义。二是应理顺与其他各项审计的关系。某一特定年度的财务审计同时也就是对这一年度领导人员主要经济责任的审计。可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非与其他审计完全不同。搞好了通常的财务审计,适当附加一些其他的责任内容,即为经济责任审计。三是应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审计部门必须把真实的成果完整地送纪委、组织、监察和人事等部门,不能"送人情"、打折扣。接受审计成果的部门必须根据审计结果(及其他有关事实依据)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该处分的要处分,该降级、撤职的要降级、撤职,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绝不能姑息迁就。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有关部门利用审计成果的情况,要向国家其他部门通报,要向社会公布,以动员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