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识到位原则。充分认识当前核销不实资产工作,是为了适应企业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需要,是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正确真实的需要,是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促进国有经济正常健康发展的需要。对此,审计部门应高度重视,选派精干人员,积极主动参与,从而发挥审计综合监督作用。 2.确定范围原则。不实资产不同于不良资产,与财产损失、坏帐损失也有区别。不实资产是指企业经营活动未按规定进行正确的财务会计核算,造成企业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利润等核算不实,以及因各种原因形成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少计或不计甚至挂帐;或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未处理潜亏和由于宏观政策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各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只有确定范围、划清界限,才能确保我们的审核和认定工作能顺利展开。 3.提前介入原则。按照核销顺序,先有审报单位提出核销申请,报主管部门和国资办预审后,交审计部门审核认定。由于这项工作过去未涉及过,因此,核销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财务及有关职能人员往往采取过去坏帐处理方式操作。上报的资料简单,不能符合核销要求,使审计部门难以审核。有的甚至只报数字,存在头带三尺帽,准备砍一刀,能核多少算多少的思想。为此,审计部门一定要主动与国资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信息,与核销单位沟通,提前明确审核要求和规范操作的内容。由于工作前移,使审计部门工作能从被动变为主动,同时也减少了企业重复劳动,真正起到了监督和服务相结合作用。 4.部门把关原则。核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和提出处理意见,是整个核销工作的重要环节,这不仅是顺序上的规定,最主要是主管部门对下面情况比我们熟悉了解,有些经济往来与主管部门还有直接联系,最终核销资产有些将由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接受和处理,因此,主管部门的参与和把关显得尤为重要。 5.重点审核原则。对企业自查自报的核销材料,首先,要对其真实性进行把关,防止假报、虚报和错报;其次,审计时一般可按核销金额大小或其他方法对其分类,金额大的事项,要逐项审核认定,金额小的事项,可采用抽查审核认定方法。对非通用性的设备、存货等实物的核销应重点审核,除查资料、走市场外,必要时请专业人士一起参与认定。 6.谨慎认定原则。由于企业不实资产多数是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本身存在众多不确定性。虽然此次核销是帐销案存,但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应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持谨慎原则,多核少核企业的不实资产都是不可取的,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降低审计风险。 7.事实反映原则。对那些事实清楚,但提供核销依据不足,又限于审计手段等原因,在审核期间还不能确定其部分或全部不实资产的事项,应暂不予以认定。在充分反映事项的事实情况后,提出我们的建议。 8.追究责任原则。在核销不实资产的审计过程中,要贯彻朱镕基总理"突出重点,注意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的指示精神,对确因个人决策失误、贪污受贿给企业造成不实资产重大损失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