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查和监督的过程中,他也应该接受来自上下左右的审查和监督。也就是说,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任何法人或自然人都应处于审查监督和被审查监督这样一个"复式"的工作环境之中。 有人担心如果建立了复式的审计管理机制会不会对审计工作产生掣肘,是否将削弱了独立审计这个根本特征?这些担心实际上是不必要的:复式审计管理机制要求每一个审计单位在审查监督和被审查监督活动中,虽然同时存在但是不同时进行。譬如一个审计机构同时到若干个被审计单位开展工作当然是可以的;而若干个审计部门共同审计一个审计机构也是无可非议的。只不过这两种情况不应该同时发生。这同会计编制分录回避"多借多贷"的道理是相通的;会计是为了理清来龙去脉,审计是为了工作力度。 复式审计管理机制主要内容: 1.劳酬单位分开制适用于民间审计组织。将会计师事务所纳入统一管理轨道,并实行提供劳务与获取报酬的单位分离。任何经济组织的年审、查账、验资、资产评估等需进行的审计项目均呈报给业务主管部门(财政管事业,工商管企业),并由其统一收费与安排工作。民间审计组织完成了审计任务,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后把代收取的费用划拨给该组织。 2.内部审计委派制。政府审计机关在对该地区各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清查摸底之后,对称职者统一管理并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委派审计员或指导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同时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使用的审计员人数向审计机关按月缴交审计统筹金,政府审计机关籍此对委派审计人员发放薪金、奖金和福利费的使用。 3.年度同业互审是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而实行的年度性的同行业互相检查的制度。国家审计机关每年应督促各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之间互审所里的财务收支和当年工作的单位审计报告。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委派审计员也应该年度一次地换单位互审,以作为评职、晋级、奖惩的依据。 4.大案二审负责制是为了对被审计单位的认真负责和减少审计风险而设。民间审计组织接到对股份有限公司或大型的企业的审计任务,完成了规定的审计程序之后由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复审。这样既有利于对民间审计组织的工作监督,也加强了各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