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前工作不细,审计程序失当 1.审前准备工作不到位,审计方案内容不完善。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方案前,对被审计单位调查工作不细致,了解的内容仅限于一些基本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情况及以往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知之甚少,缺乏对其内控制度的测试,有些审计项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计风险评估,有的审计方案未列有审计人员项目具体分工、职责和要求;个别审计项目具体实施审计时间超过审计方案时间而没有书面说明,甚至有的审计方案是在审计项目结束后才补上归档,失去了审计方案应有的作用。 2.不按法定时间制发审计法律文书,审计复核制度不健全。一些审计项目没有在审计组进点前三天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未够三天即进点审计,甚至个别项目审计组进点当天才一并送达审计通知书;有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结束后,既没有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也没有说明和办理延时手续,甚至有两个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超过法定期限报送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的代拟稿;有的项目审计组没有就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异议作出适当的说明。三级审计复核制度不健全,流于形式,重大事项复核也是口头复核,审计档案无复核记录。部分审计决定书向被审计单位告之申请复议机关、复议期限和执行期限不准确。 二、证据材料不全,审计查处失衡 1.审计取证材料各项要素不符合审计证据准则的要求。监督盘点表只有审计人员签字,没有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签字,收集的各种文字记录、摘录、复印件等无提供者的签章或审计人员的注明事项。作为审计工作记录的审计工作底稿,没有完整地反映审计事项,一些项目没有做到有无违纪违规问题都应该审计取证,甚至个别项目没有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如某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取证材料数字未经被审计单位签字确认,事后反复多次修改,延误时间;某基建项目审计因取证材料证明力不够,引起复议。这些都影响到查处问题的证据的证明效力。 2.审计执法仍存在定性不准,执法标准不一问题。这也是当前值得注意的问题。某些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没有理直气壮地明确定性,而是定性用词曲晦;执法处理宽严标准不一,执法随意性较大。如对某市教委及其招生办的"小金库"处理处罚不一致、罚与不罚也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某大型国企"小金库"没有依法按违规资金总额处理,只按余额计缴,处理偏宽。个别违规财经问题,只处罚,未纠正,违规问题仍处在继续状态。 三、法律依据适用不当,条文引述不规范 1.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在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处理甚至处罚时,没有适用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诸如有法律条款的却引用法规条款,有法规条款的却引用部门规章,有的甚至引用没有处罚效力的部门规范制度或批复来处理处罚;作出审计处罚时没有适用处罚依据却引用了审计定性的文件依据。 2.引用法律条文不规范。在部分审计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依据条文时,或缺少发文机关名称,或缺少文件名称,或缺少文号,或缺少法律依据内容,个别项目甚至笼统地叙述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定性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