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内部审计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形式 1、总经理领导型 内审组织由总经理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对总经理的下属机构 和人员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提供经营管理方面的审计服务。其优点是有利于总经理及时掌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审计发现的问题,对有关人员贪污挪用、串通舞弊、侵占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起到很好的审计监督作用,有利于保证内控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执行。同时,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总经理的工作起到很好的审计服务的功能,充分体现内部审计的参谋、助手作用,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其缺点是缺乏对总经理的违法违纪行为和经济责任的有效监督,难以扩展内部审计的范围,无法开展对决策层的审计,因为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确定等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2、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型 优点是有利于对审计查出的财务方面问题的及时处理。缺点是除了有总经理领导型的缺点外,由于领导层次低了一级,造成内审独立性的层次也低了一级,内审工作的权威性也差一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解决力度不如总经理领导型。涉及到经营管理方面的审计建议,不能及时传达到总经理,削弱了内审工作的成效。 3、总经理和董事会共同领导型 内审机构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同时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优点是在当好总经理的参谋、助手的同时,也有利于董事会对总经理的监督,还可对董事的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提出审计建议。 4、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型 内审机构由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其优点是有利于对总经理进行经济监督。其缺点是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作为总经理的参谋、助手的作用。 5、监事会领导型或总经理与监事会共同领导型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权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等。其优点是除对经理进行审计监督外,还可对董事的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进行审计监督;由于监事的监督和纠正权,也便于及时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于一身的公司企业,将内审组织隶属监事会的领导下更有必要。 内部审计的职能应侧重于服务,而不是监督。作为企业经理的得力参谋和助手,理应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才能更有利于内审作用的发挥。为了加强对总经理和董事会的审计监督,在向总经理报告工作的同时,也应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大型公司最好在监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协调外部审计和领导内部审计,负责审批审计划,督促内审计划的执行,检查内审工作的质量,考核内审工作的质量,研究处理内审报告,考核内审人员的工作业绩和确定内审部门负责人的人选等,在我国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中,更应采用这种设置方法。 二、企业内审组织和内审人员独立性的加强和改进 1、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对于企事业单位内审组织负责人的任免最好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任命,人选可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以避免总经理对内审人员的操纵。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和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内审组织负责人应由监事会任命,对于大股东能保持相对稳定的企业,应由股东大会任命;其他类型的企业可由董事会任命。 2、内部审计组织的权限《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我国赋予内审组织的审计权力,不仅有检查权、建议权和反映权(即报告权),而且还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的行为和阻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和批准,可以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另外,还规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审组织处理、处罚的权力,这是其他国家少有的。如果我国再规定内审组织具有审签权,有关资料未经内审人员审核签字,就不能往上报,这样必将会更好地提高我国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3、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和内容涉及内控制度、财政财务、经济效益、承包经营责任和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合规性等方面,涵盖面广。但在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工作很少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经营决策审计,投资决策审计,经济合同审计等经济效益审计。 三、加强和改进企业内审工作的其他措施 1、建立注册内部审计师协会我们应当建立注册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研究内部审计自身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内部审计的经验交流,培训内部审计人员,组织注册内部审计师的考试,制定内部审计的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从事内部审计的人员都要参加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只有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以后,才能持证上岗。 2、制定内部审计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的行为,必须及时制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工作规范,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内审人员的任职资格、内审人员工作的委派、内审人员的保密和回避、内审工作业务质量及内审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规定。 3、加强内部审计立法工作在借鉴政府审计和民间审计经验的基础上,可先制定《内部审计条例》,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后,再制定《内部审计法》。《内部审计法》应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作专门规定,并有专门保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如禁止单位开除内审人员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对内审人员的任免、工作范围和审计职权等作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