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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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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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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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上的独立性

      实现组织上的独立性主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1、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对组织中的一个具有足够权力的领导人负责。组织能通过有足够权力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作出迅速的反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的建议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提高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2、内审部门经理必须能和董事会直接交流信息。内部审计部门经理应有权出席、参加由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审职责有关的会议,如有关审计、财务报告、组织管理控制系统等的会议。通过在会议中提交书面或口头的报告,通报有关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实际审计工作的信息和情况,内审部门就能与董事会有直接交流的机会。另外,为了排除其他干扰,应该设立“绿色通道”,使内审部门经理每年应至少与董事会单独会晤一次。

      3、内审部门经理的任免应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一方面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另一方面又需要了解其所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为此,它需要有一个独立的部门和一批专业人员对组织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直接向它报告。所以,将内审部门经理的任免权赋予董事会,不仅不会削弱反而会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

      组织的最佳选择。

      4、组织应当制定一个正式的章程,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内审部门的宗旨、权力和职责,并征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及董事会的确认。在章程中,组织必须明确内审部门在组织中的地位、工作范围,以及在审计过程中有权检查的相关记录、人员和实物资产。这样,章程就向组织中的其他部门宣布内部审计所拥有的权力,并表明内审的这些权力范围得到了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认可和支持。它为内审部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要求其他部门给予相关的配合提供了规章制度上的依据。

      5、内审部门经理应当每年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和财务预算,以书面形式报高级管理层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年度计划是内审部门进行审计工作的依据,也是对内审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控制的标准。内审部门在报送计划时,应在报告中说明制定计划的依据(一般为章程所确定的工作范围和被授权审查的事项等),包含足够的资料,以使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在审批时能够了解情况,据此确定内审部门的任务和计划,作出批示。另外,计划内的有关事项如在年度中有重要变动,应该另行报批。内审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工作计划开展审计活动时,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独立行使审计职责。

      6、内审部门经理应适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工作报告重点说明那些根据内审部门经理的判断,可能对组织有不利影响的重要审计结果(包括违法、违章、差错、低效率、无效、利益冲突和控制系统缺陷)和改进建议,以及已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和财务预算在执行中出现的偏离及偏离的原因。

      二、精神上的独立性

      组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在分配工作任务和指派审计人员时,应避免实际的和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偏见。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许多组织的内审部门比较薄弱,开展较大型的审计项目时,经常需要从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抽调人员。如果抽调的审计人员和被审计人员之间存在利益或偏见,将会影响到审计过程及结果的客观性。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轮换。即使开始不存在利益冲突和偏见,长期负责对某一管理职能或部门的审计工作也会使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的关系产生变化。因此,定期轮换对于保持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是必要的。

      3、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承担经营责任,只承担与检查、评价和建议相关的审计责任。内审对经营活动的检查和评价是通过对内部控制的检查和评价实现的,因此,内部审计人员不能参与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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