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国际内部审计的差异

作 者:
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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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广东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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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部审计主要目的的差异。国际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评价组织控制以确保揭露组织潜在的风险和有效果、效率和经济地达到组织的目标。以此协助该组织的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我国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补充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力量和检查、评价内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防止错弊发生,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内部审计对象的差异。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1993年修订)中规定内部审计的对象是“对组织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在完成指定的责任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而我国审计署在1995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指出“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两者对象的不同进而决定了以下一些具体差异:1、职能的性质、范围不同。国际内部审计偏重于控制,检查组织内部控制系统即包括管理控制、经营控制、资产安全控制和会计控制等是否存在,是否被遵循,并评价这些系统的设计和效果。没有责任设计或实施内部控制。而我国偏重于监督,内部审计职责范围窄,只是检查和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2、内部审计基本规范依赖对象不同。国际内部审计规定其基本规范有赖于管理理解原则,而我国则有赖于国家审计机关制订的国家审计规范。3、内部审计有关规定适用范围不同。我国内部审计局限于国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而国际内部审计适用于所有组织。

      (三)内部审计地位的差异。1、管理体制及组织不同。国际规定内部审计是对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业一种内部自律性组织。发达国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管理内审工作。具体规定:①内部审计部门的宗旨、权力和职责必须以正式的书面文件(章程)形式确定,应征得高级管理层对章程的批准以及董事会对章程的确认;②审计部门经理和董事会之间必须能直接交流信息,每年至少单独会晤一次;③内部审计部门经理的任免,应由董事会一致同意确定;④内部审计部门经理每年必须把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和财务预算等提交给高级管理层批准和董事会备案,必须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地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是重点说明重要的审计结果和建议;高级管理层对所有重要审计结果所作出的决定都必须向董事会报告。我国内部审计是实行“双轨制”管理体制,即既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又受审计机关在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多重管理使得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强,在企业内的地位相对不高。2、内部审计权力不同。国际规定内部审计权力只是检查和评价,没有经济处理、处罚权。而我国规定不仅可以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经济处理、处罚,还可以根据个人违纪问题提出处理建议。3、审计报告主送对象不同。国际规定审计报告要送到能采取纠正措施或能保证会采取纠正措施的职位的人员。我国规定只能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4、内部审计环境不同。在机构设置上我国随意性大,可有可无;而国际硬性规定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设有内部审计机构。

      (四)对内部审计人员要求的差异。1、道德准则方面。国际规定内部审计人员要遵守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道德准则》,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而我国目前还未制定出内审的道德准则,只是参照《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方面。国际规定必须熟练掌握审计方法,熟练掌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会计和审查财务记录和报告的知识;了解和熟悉管理原则;懂得会计、经济、商业法、税收、财务、定量方法和计算机资料系统等的基本原理;懂得与被审计者保持良好的关系,具备很好的口头和书面交流能力;在执业期间接受后续教育。在我国并没有这么高和具体的要求。3、专业资格方面。国际规定内审人员要通过考试成为一名注册内部审计师才能被聘用为内审人员。我国在实践中没有执行这一规定,内审人员水平参差不一。4、对内部审计师职业管理方面。国际规定由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师职业进行管理。而我国则由国家审计署的审计体系管理司承担内部审计的指导工作,还没有专门的机构全面地担负起内部审计师职业管理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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