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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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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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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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立法。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外,其他有关的审计法规、规章都是由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暂行规定》则不然,它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制定和发布。从我国的立法主体上看,国家的法律、法规应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发。国家行政法规和规章,也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来制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务管理机关参与制定和发布关于审计方面的法规,这还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这说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下,确实具有它特殊的历史意义。

      二、审计立项。通常的审计立项,是由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来完成的。它既有确定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及重点,也有确定的审计时间。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是通过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本身工作的需要,委托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来完成的。由于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对各类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的内容和重点不同,以及干部本身由于各种因素随时可能离开现有职位,进而决定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及审计时间的不确定性。另外。由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

      计是一种委托审计,因此,没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是无权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的。

      三、审计对象。常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等审计对象是被审计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不但包括了领导干部所在的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而且扩大到领导干部本人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四、审计内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较之常规审计有所增加。其中,主要就是增加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单位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它与被审计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以及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等审计内容紧密相关。并与上述审计内容一道,构成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体系。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单位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与否,是衡量领导干部本人政绩、业绩的重要方面。它为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管理、考核和使用,提供了从量上鉴别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在对上述审计内容实施审计的基础上,还要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这是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规定。

      五、审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它增加了两项审计程序。一是根据《暂行规定》,增加了“审计通知书”要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的规定。这是由该项审计的审计对象决定的。二是根据《暂行规定》,增加了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其目的是为了明确领导干部本人在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职责范围。便于在审计过程中,对其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监督。为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在实施审计前,还要实行审计承诺制。

      六、审计结果报告。常规审计项目,在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通常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要依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评价应当

      遵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即审计什么,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反映到什么程度。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撰写出高质量的审计结果报告,对于从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是至关重要的。

      除此之外,就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本身而言,还具有工作量大、难度大、责任大等诸多特殊性。同时,对从事该项工作的审计人员的素质也有较高的要求,既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又要有广泛的专业知识,还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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