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严格管理发票。主要表现在为他人代开发票、套开发票、销售时尽量不开发票等,给贪污盗窃、偷税漏税、设立小金库等留下可乘之机。 2.产品销售收入入账的时间不正确。有些企业为达到某种目的,如减少或扩大承包期的经济效益、逃税、偷税、推迟纳税等,人为改变销售入账时间。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违反入账时间的规定,将应反映在下一期间的收入反映在本期,或将应在本期反映的收入反映在以后各期,其结果造成当期利润虚减,影响利润的真实性,同时造成当期计税基数不实。 3.产品销售收入入账金额不实。有些企业随意多记或少记销售收入金额,表现在:①将应反映在销售收入账户的部分金额反映在“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账户;②未按规定的账务处理原则入账,漏记销售收入,如销售商品时,以“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与“库存商品”相对应,直接抵减“库存商品”或“产成品”造成收入少计,收益少计。 4.故意隐匿收入。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减少收益的目的,人为地将企业正常的销售收入反映在“应付账款”中,作为其他企业的暂存款处理,将记账联单独存放,造成当期收入减少,利润减少,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5.虚增虚减销售收入。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多计或少计当期收益的目的,人为地通过“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账户虚增虚减销售收入。 6.将企业正常的销售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处理。有些企业混淆各种收入的界限,将正常的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影响了有关指标的真实性。 7.销售折扣及折让的处理不规范。如有些企业虚设折扣及折让事项,再如有些企业的有关人员依据收取的好处或回扣多少作为决定折扣率高低的条件,损公肥私等;有些企业对折扣及折让的会计处理不正确,将折扣作为产品销售费用、坏账准备或管理费用入账,影响了有关会计指标的真实性。 8.对销货退回的处理不正确。如有些企业对退回商品不入账,形成账外物资,有些企业销货退回时不冲减销售收入,而是作为往来款项处理,还有些企业虚拟退货业务等。对上述问题,我们审计人员应引起高度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