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审计中发现,一些国有集体资产所有者将资产出租后疏于管理,一些租用者忽视管理。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出租资产登记不全,容易遗留。有的将出租资产登记在财政财务部门,有的登记在专业部门,如土管部门、电力部门;有的只有资产总额,无资产明细,更无科学合理的分类登记。 二是出租收入不扎口,征收无序。有的由财政财务部门收取,有的由分管部门收取;有的无征收计划,随心所欲征收。 三是出租收入不入账,体外循还。有的设立”小金库”,有的干脆在租用单位直接支用,容易滋生腐败和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四是出租资产监督不力,任其所为。有的租用单位存在短期行为,有的随意改变结构,有的不按规定进行必须的维修和保养。长此以往,必将造成国有集体资产的贬值和流失。鉴此,我们建议: 第一,建立台账。对出租资产,一级政府或一个单位都应设立专门的台账,有专职部门负责统计登记,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登记,以便于查找、利用和管理。 第二,统一征收。对出租资产征收应有一个部门扎口负责,年初要制订计划。做到既按序时进度,又要体现实事求是。 第三,合理使用。对出租资产收入应入单位法定账,并按有关规定,用于出租资产的更新、维修和保养。 第四,监督管理。要在租赁资产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各自的责任感。尤其是资产所有者应明确专职部门,落实责任人,加强对出租资产的管理监督,强化考核激励,确保出租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加强审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对被审单位的出租资产或租用资产要加强审计,检查其管理、征收、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必须严肃指出,并要求加以纠正,对重大问题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