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处分立”,就是把审查问题和处理问题分别由不同的审计人员负责,管“审”不管“处”,管“处”不管“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实行“审处分立”后,审计业务人员可分审计检查人员和审计处理人员。审计检查人员负责检查财政财务收支,发现和确认违纪违规事实,审计处理人员对审计检查人员确认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查出的问题,审计检查人员有权监督审计处理人员的处理结果,对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意见;审计处理人员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审计检查人员补证、复审。 实行“审处分立”的优越性是: 一是职责分明,责任清楚。审计检查人员的任务就是最大限度地揭露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对审计问题的真实性负责,有问题没有查出要负失察责任。审计处理人员对违纪违规问题依法处理,对审计处理的合法性负责,无正当理由,对不处理或处理过轻过重负责。职责分清后,审计人员不再是名誉上的有职有责,而是真正的权责统一。 二是有利增强审计独立性,排除各种干扰。审处分立把审计的权利逐层分解,审计组成员各自独立行使检查权或处理权,审计检查人员之间,审计处理人员之间,审计检查人员和审计处理人员之间,互不干扰,相对独立。这种独立,从审计机关内部来说,意味着对任何一项审计,所有参与审计的人员都独立承担一定的责任,独立享有一定的权利,不受任何个人的控制、干预和干涉,从而使权利和责任紧密相连,高度统一。同时,也为极个别审计人员以审谋私设置了障碍。从审计机关外部讲,由于审计的权利不再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使得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不便于说情或拉拢腐蚀审计干部,也为那些极个别领导干预审计增加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