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证券公司代买卖证券款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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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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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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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期初余额与上期审定数核对

      注册会计师应通过查阅本所或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上期审计档案,将各营业部会计报表上“代买卖证券款”项目的期初余额与上期审定数核对,确认上期“代买卖证券款”的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同时应关注上期审计报告中是否包含关于代买卖证券款的说明段及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

      二、编制或取得明细表,并核对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在我国,证券公司各营业部通常只设置了“代买卖证券款”总账,而并未严格按《证券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分客户的“代买卖证券款”明细账。注册会计师应编制或取得代买卖证券款明细表,并与报表数、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如未设,则略去)核对相符。

      三、分析性复核

      在代买卖证券款的实质性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应进行一项重要的分析性复核,以初步判定被审计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即:证券公司各营业部的资产负债表上,“银行存款———客户”与“清算备付金———客户”之和应与“代买卖证券款”基本相等。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说明可能存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挪用,应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

      四、从电脑部门获取有关资料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对代买卖证券款的实质性测试程序不能只限于对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总账进行审阅,还应从各营业部的电脑部门获取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详细资料进行审计。如果被审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为客户保密等为由拒绝提供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电脑数据资料,此时,由于代买卖证券款的特殊性质,亦无法实施替代性审计程序,即属于审计范围局部受限,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如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从电脑部门调阅有关数据资料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

      1.将电脑部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对账单与会计账上的“代买卖证券款”期末余额核对一致,并用求和命令复核所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期末余额的合计数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对账单是否一致。

      2.用查询筛选命令,检查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有无红字余额,以确认是否存在客户透支。透支的资金账户有两种情况:一是券商为争取机构投资者和大户,蓄意向客户融资炒股,以增加经济收入;二是券商为其自营账户透支,其本质是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3.在代理客户中抽样,根据交割单或对账单及有关原始凭证,审核是否均属正常的代理业务,有无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的情况,代买卖证券款中是否包括自营证券买卖款。

      4.抽取并打印部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在被审计期间的明细交割单,详细检查其证券买卖及资金流向。注意有无券商隐匿的违规自营账户。券商往往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从事账外自营业务,以在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上谋取高额利润。注册会计师抽查交割单的重点如下:

      (1)抽查部分大中户;

      (2)抽查同一天有大额资金进出的资金账户;

      (3)选取几只在审计期间申购的新股,抽查其资金量较大的申购及中签情况;

      (4)抽查大额的透支户;

      (5)以异常的客户资金存取单据(如一人填单,在多个资金账户存取款)为线索,追查其资金账户的资金流向。

      如果发现被审计证券公司营业部可能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向客户大额透支、自营与经纪混合操作等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进一步获取有关审计证据,了解其性质及原因,评价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并考虑:与该证券公司的管理当局进行商讨;向证券监管部门呈报;重新评估审计风险;修改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征求律师的意见等。

      五、抽查会计凭证记录,确认代买卖证券款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注册会计师应结合银行存款的审计,抽查有关代买卖证券款的会计凭证记录,对客户资金专户的开户销户、客户资金的存取和计息结息、代理买卖证券、代理认购新股、代理配股派息等业务审核其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并注意检查其原始凭证。

      六、验明代买卖证券款在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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