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撰写报告(who)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1993年)修订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以下简称《国际内审标准》)第430条第07项第1款中规定:“内部审计部门经理或被指定者应批准或签发所有最终的审计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应考虑由审计负责人审计监督或首席审计师作为内部审计部门经理的代表来签发这个最终的审计报告。”在我国内部审计实践中,审计报告常由内部审计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来起草,也可由几个人分工撰写,但必须指定由一人来负责统一并修改文稿,以免审计报告前后脱节、勾稽不当或重复累赘,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另外,为了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对其部下,特别是助理审计人员草拟的审计报告,必须审阅、复核,以确定其是否恰当地表明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和建议。如果内部审计部门是二级负责制,内部审计部门经理应主抓组织和监控审计报告的撰写,由内审科长直接撰写或由其审阅其他审计成员撰写的审计报告,交由内部审计部门经理再审阅、复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二、报告的内容是什么(what) 《国际内审标准》第430条第04、05、06项分别规定:“报告应说明审计的目的、范围和结论;而且,报告应适当地表明审计师的意见”,“报告可以包括可能采取的改进措施的建议和令人满意的执行情况和纠正行动”,“被审者对审计结论或建议的意见可以包括在审计报告中”。应予指出的是,为了使内部审计报告突出重点,对经营良好的被审计业务中一些无关大局的小事,不应过分地强调,而对那些与审计目的、内容、范围有内在联系的主要问题,不能遗缺,均应要列入审计报告。对内部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已经解决的事项,以及审计人员已发现但不能提出解决办法的事项,也应包括在审计报告中。另外,除对经理离任审计和涉及个人的专项审计外,内部审计报告一般不发表对某一个人的评价,这是一个惯例。 三、何时撰写报告(when) 《国际内审标准》第430条第03项规定:“报告必须客观、清楚、简明、富有建设性,而且要及时。”倘若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不适当地推迟撰写审计报告,时过境迁,报告便失去了其应有的实用价值。同时,由于撰写审计报告不是一项一蹴而就的工作,要历经整理及复查审计工作底稿、评价审计结果,拟定报告提纲等一系列环节。为了充分保证审计报告的及时撰写,内部审计部门应尽早与管理部门讨论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的合理推迟时间,以不延误业务管理部门的纠正行动为限,否则便意味着审计报告没有做到及时撰写。另外,在审计过程中,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迅速的纠正措施时,内部审计师应及时公布非正式的口头或书面的中期报告,以便使有关各方予以考虑来堵塞漏洞。 四、报告分送给谁(whom) 《国际内审标准》第430条第07项规定:“内部审计部门经理或被指定者,应在最终审计报告发现之前进行审批,并决定向哪些人发送这个报告”,“审计报告应分送给该组织中那些能保证审计结果得到应有考虑的成员。这意味着这个报告要送到那些能采取纠正措施或能保证会采取纠正措施的职位的人员,最终审计报告应发送给被审者的管理层”,“有些资料可能不适于泄露给所有报告的接受者,因此它是特许的、专有的,或与不正当的或非法的行为有关,但是这类资料可以一种单独报告的方式来发出,如果需要报告的情况涉及高级管理层,则报告应提交给该组织的董事会。”在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报告的发送对象作出一般规定,对审计报告的发送应限制最小范围,在适当听取被审单位的意见后,最终决定实际的发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