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模式及评价 内部审计机构隶属关系指内部审计的领导关系。中国内部审计机构领导关系曾有四种形式: (1)由企业的总会计师领导。在这种模式下,内审机构的设置无论从层次、地位和独立性来讲,都是较差的。内审机构只是开展部分日常性的审计工作,不能直接为经营决策者服务,不能很好地实现审计的根本目的。 (2)内部审计隶属于总经理。这种模式内审机构的设置层次、地位和独立性稍差,虽有利于对企业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计,但不利于对企业高层决策及其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审计范围相对窄小,审计工作受到一定限制。 (3)内审机构设在监事会。第三种模式虽然从独立性和设置层次上看都高,但内部审计机构设在监事会下,实际中往往会将二者的工作混为一谈,或顾此失彼,从而削弱彼此应有的作用。 (4)内审机构设在董事会。此种模式内审的层次地位和独立性较高,但不足之处是董事会是集体讨论制,凡事都通过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正常的审计工作就很易进行。 (5)直接由企业厂长(经理)领导。其中第四种形式为目前审计法规规定。有关审计法规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此条款在强调了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同时,也指出了其领导模式。 (6)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应该说这种模式设置层次最高,地位超脱,独立性强,有利于审计人员独立开展工作。 二、西方国家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及借鉴 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在美国、加拿大都按法定要求设立,在英国没有法定要求,但设置非常普遍。早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就建议在股票上市公司中成立审计委员会,但是只有极个别公司设置了这个组织。197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在各股票上市公司内必须成立由董事会领导的审计委员会。1977年,美国证券交易所硬性要求每个股票上市公司,必须最迟在1978年6月30日前建立一个完全独立于管理部门的由董事会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便于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也建议每一个股份公司及其他组织(包括非盈利企业和政府部门)设立审计委员会。 在不同的企业和部门,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及与各方面的关系往往有所区别,但也有一些共性:审计委员会通常是董事会的一个常设委员会,一般由董事会聘请非执行董事约3-8人组成,成员大多是来自企业界的具有财务知识的人员,也有一定数量的其他专业人员(如法律、工程技术人员等),有些公司还聘请一些社会代表人物参加。审计委员会是内部审计部门的直接领导,负责任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审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一些与企业关系重大的审计项目,要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要与委员保持直接联系,出席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和交换审计意见。由于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直接联系,这就为董事会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提供了沟通的渠道,有利于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 三、我国内审机构设置的最佳选择 从内审机构设置的原则上看,本文第一部分的第六种模式最为科学、有效,即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同时从对国外内审机构的设置中,我们可以看到此种模式的优点所在。我国审计署也曾在1992年1月31日颁发的《内部审计发展规划》中,把在大中型企业中建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审计发展的主要目标。 1.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内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取决于内审机构的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反之越弱。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是企业的主要领导机构,故在其领导下的内审机构能够较好体现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为内审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这种内审组织机构模式,有利于保证内审职能的发挥。传统审计多强调和偏重于内审的监督职能,忽视了内审的评价、鉴证和服务职能。从西方现代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来看,其重心已转移到评价、鉴证和建设性功能的发挥,这同样也是我国内审的发展趋势。在这种组织模式下,内审机构作为审计业务,主要发挥监督职能;作为行政内容,则承担评价、服务等职能,更好地实现内部审计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职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