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审计利用社会审计工作成果的必要性 1、是避免审计资源浪费的需要。社会审计工作成果是社会审计组织及其成员的一种技术劳动成果,属于审计资源的一部分,国家审计在工作中应该予以充分有效的加以利用,以节约审计成本和时间,避免审计资源的浪费。 2、是弥补国家审计工作空白点的需要。国家审计机关对一个企业或行业数年都未进行过审计的现实情况很多。当审计机关再次对这些企业或行业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如何认定被审年度期初余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呢?如果为了降低风险而对以前未审年度的经济事项全部进行审计,不仅造成审计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可能影响到整个审计机关工作计划的完成。因此充分有效的利用社会审计工作的成果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又能弥补国家审计工作中的空白点。 二、国家审计利用社会审计工作成果的可行性 1、国家法律的保证。《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确保了社会审计工作成果的可靠性。 2、行业准则的保证。我国社会审计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趋于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后续教育准则已相继建立并实行,对社会审计组织及从业人员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和执业人员素质都提供了可遵循的依据。 3、机制的保证。国家把事务所推向了市场、增强了法律意识,使其真正成为一个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营组织。 4、监督体制的保证。国家把对社会审计工作质量的监督、指导等纳入了国家审计的日常工作范围,客观上建立了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质量进行控制的手段和双方审计信息沟通的渠道。 三、国家审计利用社会审计工作成果应注意的问题: 1、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对社会审计进行行业管理的机构,因此审计机关运用社会审计的工作成果前可与注协联系,了解注册会计师的信誉、胜任工作的能力、独立性,以及事务所的管理水平等是否能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2、通过借阅事务所相关档案,咨询注册会计师等方法,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变化的情况、未决诉讼、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原因等重大问题。 3、应判定社会审计工作成果的可利用程度。首先,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监督,财经法纪专案审计是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因此,在利用社会审计工作成果时就应该考虑审计的类型。如果属于财经法纪专案审计,就应进行详细的审计而可以不受已有任何审计结果的影响,以确保专案审计的效果。其次,我们应该承认社会审计组织在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方面还是参差不齐的,甚至存在个别社会审计组织可能为单纯追求经济收入或降低审计成本而不严格遵循审计准则的短期行为,导致其工作成果全部或部分失实。因此,需要国家审计人员适当地对其工作成果进行评价并确定其可利用的程度,以免误用而增加自身的审计风险。 4、应该着手研究和制定国家审计利用社会审计工作成果方面的相关准则,由于准则是指导审计人员执行业务的专业标准,可以从制度上规范利用社会审计工作成果的操作程序,既能防止审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的随意性,又能正确评价和判断社会审计工作成果的质量优劣,以达到控制审计风险实现审计目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