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型的国家审计体制是较为科学的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国家审计制度。总体上讲,各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可分为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财政型和独立型五种模式。 在立法型的审计体制下,国家 审计机关直接隶属于国家立法机关,如议会等,是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监督的咨询、听证和调查机构。其独立性很高,监督面很广,但没有直接处理权,因而这种体制既能保证监督的客观公正性,又能较为有效地防止监督者自身的腐败问题。西欧、北美的发达国家以及众多发展中国家多采用此种类型的国家审计体制。可以说,它代表着当今世界国家审计体制的主流和发展方向,是一种比较科学的国家审计体制。 在司法型的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直接隶属于国家司法部门,是国家的经济监督审判机关。它有较大的调查权、审判处理权,但要受公检法相互约束机制的制约,因而这种体制有利于保证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客观、公正性,但对非违法犯罪的经济违纪行为和经济效益问题的监督往往不够有力。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及其过去的殖民地国家多采用此种类型的体制。这种体制正日益被立法型体制所代替。 行政型的国家审计体制,是指国家审计机关直接隶属于国家行政部门,是政府内阁的重要成员。其权威性大,能借助国家行政权力进行审查和处理,工作比较方便,处理权较大,但审计易受政府的干预,审计独立性较差,因而这种体制虽有较大的审查处理权,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审计难、处理难的局面,不利于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我国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采用此种类型的国家审计体制。财政型的国家审计机关直接隶属于国家财政部门,是实质上的国家财政监督机关。这种体制能凭借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监督比较方便和有效,但监督范围易受财政收支范围的制约,而且独立性也不够高。目前,只有瑞典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审计体制。但最近瑞典正在研究将国家审计署改由议会领导。独立型的国家审计机关直接对国家元首负责,形式上独立于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之外,实际上更偏重服务立法部门。其独立性很高,权威性很大,但工作难度大。目前,只有日本等极少数国家采用此种类型的体制。 二、将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为立法型是必要的。 首先,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更需要自主经营、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政府机关不需直接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同时,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全面监督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重点监督将成为必然选择。此外,随着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建立、发展、壮大和完善,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企业,以便企业进行国际间的竞争日益必要。给不同类企业以同等的、公允的监督,将企业的财务收支监督权交给或委托给社会中介组织,是合理、必要和可行的。 其次,国家审计的本质是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管理和使用国家资产的政府及官员的经济活动,特别是财政收支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型审计体制下,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对本级政府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形成了实质上的政府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外部性明显不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审计监督的客观公正性,甚至出现了人为干预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现象,严重削弱了国家审计的权威,也阻碍了人民代表对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监督。 再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一个立法机关,而且是一个监督机关。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迫切需要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但因缺乏有效监督的手段,使监督很不方便,难以深入。因此,要理顺我国的经济监督关系,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以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由行政型转变为立法型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要正确处理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的关系。我国国家审计机关转变为立法型后,独立性将明显提高,因而有必要对其拥有的权力进行调整。具体地说,一是应强化审查报告权,取消处理、处罚权。二是应强化对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审查报告权,弱化对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审查报告权。 其次,要正确处理国家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为立法型后,应当转变职能和任务,不再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审计,而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政府经济活动进行审查报告上。不再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使内部审计真正成为自己的替补,把企业的年度报表审计全部交给注册会计师,使企业能接受平等的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不能任意委托注册会计师代替自己审计,变无偿审计为有偿审计,从而加重国有企业负担。要保证国家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及国家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重点审计。 再次,要正确处理保持国家审计独立性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转变为立法型后的国家审计,除了接受人大的直接领导之外,仍应当接受同级及上级党委的领导,严格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定,在服务好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同时,也要配合好党委,特别是党的纪检监督部门做好工作,既要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也要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