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所得税缓交的审计 (一)审查批准缓交所得税总额,并将缓交额期末数与征收入库数相比较,计算其比例,同时和上年同期缓交数相对比。从总量和比例两方面来考察税务部门有无利用批缓的手段达到调控税款的目的。 (二)抽查批准缓交所得税手续是否齐全,主要是审查企业申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各栏填制是否符合规定,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的期限和理由是否确当和成立,并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审批表作进一步延伸审计。 二、对所得税减免的审计 当前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比较多,主要是针对下列范围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老少边穷地区企业、国有农口企业、乡镇企业减征10%部分,就业服务企业、校办企业、民政福利和优抚福利企业、受灾企业等。鉴于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较典型,减免税审计中有必要将此作为重点,下面专门就此作一阐述。 (一)要明确四个方面 1、明确什么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新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报经企业所在市县就业管理服务局(处)认定性质后出具批件,其安置人员情况也由劳动部门审核出具《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加以证明。 2、明确“安置人员”范围。具体是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以及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富余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以上都必须是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者。 3、明确安置比例。 这里有两个比例可供选用: 当年安置比例=当年安置人员平均数/(企业原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当年安置人员年平均人数)×100% 当年新安置比例=当年新安置人员平均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00% 这里的企业原从业人员是指不包括当年安置人员在内的企业原从业人员以及当年进入的非安置人员。 4、明确减免税优惠政策: 对新办安置企业来说,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数60%(含)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对原有的安置企业来说,当年新安置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不到30%比例的,按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人数人均1500元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审计步骤 1、审查地税部门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批文及就业服务企业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对一些需要高新技术人才或专业知识特别强的单位或资金运作量大而人员少的公司一定要特别留意。实践证明这些公司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申请减免税的较多。 2、延伸到减免所得税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做到四看一定。 (1)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是何时由劳动就业局(处)颁发的。因为审计已经发现了一些没有资格取得此类证书的单位取得了证书或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前而取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在后等情况。 (2)看“安置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安置下岗职工的应该有下岗证,安置失业人员的应该有劳动部门的录取手续证明,安置富余人员的应该有主管部门的批文。要注意以假乱真以临时顶替或干脆凭空捏造的现象。 (3)看签订的合同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一些单位为了骗取减免税,不惜与有关安置员工象征性签订一年合同以达到规定的安置比例,特别是一些投资公司,表现更为明显。 (4)看减免税用途。是否已按规定作“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有无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 (5)确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合规合理。通过测算安置比例等方法来确定是否合规通过测算安置人员人均所得税减免额来确定是否合理,我们曾发现有一个单位安置了一个人却得到上百万元减免税的优惠。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计 税前扣除项目涉及成本、费用、损失,内容庞大,下面仅就易被忽视的财产损失和总机构管理费作一介绍。 (一)财产损失的审计 主要是审查税务部门对财产损失税前列支的批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做到———审查———核对。 1、审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鉴定意见和证明材料,了解财产损失的类型、数量、金额、损失原因、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审查时对两方面情况要特别注意:一是没有资格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的,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委托金融保险企业贷出款项的除外)。二是鉴定意见要以企业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正式鉴定书或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为准。 2、核对有关资产报废明细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坏账损失明细表及各分项说明书。以核定税前扣除合理数。 (二)总机构管理费 主要是审查地税部门批准计提总机构管理费是否符合规定,应对下列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即是否其有法人资格并已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是否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虽有收入但不是管理费支出。只有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总机构以及因机构改革职能转换未到位又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没有经费来源的具体企业主管部门才可以计提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