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其他税种或不属于提退范围的税种转为个人所得税征收 1.在征收环节将其他税种以个人所得税税目入库。主要存在于一些变更税种后对企业计税依据不会造成影响或在企业帐上不会体现这一变更的纳税事项。有几种情况: ①将稽查部门查补的税款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申报入库,如某区地税局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稽查查补营业税及附加61.14万元、企业所得税11.4万元全部以个人所得税申报入库;②将定额征收户每月核定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税均以个人所得税开具税收缴款单,如某餐饮店每月核定征收营业税12万元,个人所得税8万元,2000年2-6月该企业核定税款均以个人所得税申报入库;③将税务所以完税证征收后汇总缴纳的零星税收以个人所得税税目入库;④将银行及申报柜台征收的个体户的零星税收均视为个人所得税;⑤将代征单位(如交通运输管理处)解缴的税款在税种分解时提高个人所得税所占比例。 2.在税款入库后,以税收更正的形式将其他税种更正为个人所得税。这种方法操作简易,且不涉及到与企业的关系,在地税部门中较常使用。如审计人员在对某区地税局的审计中,发现99年度个人所得税增长幅度极不正常,经审核全年的税收更正通知书,将其他税种更正为个人所得税多达400多万元。 3.对定额征收户,在总体税负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所占比重。分两种情况:对定额征收户,提高个人所得税核定额,降低其他税种定额;对定率征收户,在总征收率中提高个人所得税比率。如对个人承包经营的公司制企业应缴税金审计时,发现税务部门未核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而是将其一并计入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 (二)扩大代征代扣税款的范围 1.扩大代征范围,将无代征资格单位缴纳的税款作为代征税收。如99年对某区地税局的审计中发现,该局98年征收的营业税为5022万元,城建税为932万元,其中属代征的营业税为3437万元,城建税为629万元,占全年征收数的68.44%和67.44%,代征税款所占比例偏高。经核实,有发代征证书的单位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为1002.06万元,城建税为114.94万元,多提手续费共计102.57万元。 2.将代征代扣企业缴纳的税收均作为代征代扣税款,未区分自营缴纳与代征代扣解缴。如对某地税局审计中发现,该局将99年度建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均视为代扣税款,审计抽查18家建安企业的纳税资料发现,18家企业中属于代征代扣税款的仅占企业各项入库税款的35.96%,多提退代征代扣营业税、城建税手续费178万元。 3.将银行收缴的税款作为代征税款。审计中发现,不少区级地税部门将纳税户自行到银行缴交的税款视同银行代征税款,我们认为,银行收缴税款只是银行办理的一项常规业务,并无代征行为的发生,收缴税款只是发生了资金的收付行为,与代征单位向被代征、代扣单位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再以税收缴款书将代征、代扣税款解缴入库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银行收缴的税款不属于代征税款。 (三)重复提取税款“滞补罚收入”手续费 1.扩大罚款范围,“以罚代补”将补交税以罚款形式入库,这种做法在对个体工商户或定额征收户的查处中比较常见。 2.使用按滞纳金、罚款入库数的30%予以提退的政策时,原有的按滞纳金、补税、罚款总数的10%予以提退的做法仍未停止,存在重复提退的现象。如某区地税局在99年度以滞纳金、罚款入库数的30%提退手续费43.8万元之后,又以全年滞纳金、补税、罚款总数的10%向财政申请返拨经费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