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管辖中的问题 《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这种“关系”隶属哪级政府,由该级政府所属审计机关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企事业单位,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长期以来,各级审计机关根据上述法定的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种貌似级别管辖的审计管辖权限划分的不科学、不合理日益突出,给审计监督带来的负面效应令人担忧。突出表现在: 第一,有权不审。仅以xx县为例,设在该县境内的中央直属机构与企业、自治区直属机构与企业相当于本县一级会计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达26个,即:人行、工行、农行、建行、信用合作社联社、财险公司、人险公司、邮政局、电信局、移动通讯公司、供电局、国税局、工商局、气象局、技术监督局、医药管理局、盐业局、烟草专卖局、农调队、石油公司、农机公司、公路段、新华书店、运管所、养路费征稽站、交警队。这些部门下设在该县境内的县城和乡(镇)的分支机构和会计单位近200个,但其管辖权均在上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成立近20年,审计署对上述单位从未直接审计过,授权审计的也不多,其原因,一方面是上级审计机关缺乏对其进行直接审计的人力,另一方面因这些单位的经济规模和资金收支与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相比,数量较少,不在其重点审计监督单位之列。 第二,当审无权。设立在地(市)县境内的中央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与企业,有的程度不同地带有行政执法职能、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监督职能,有的享有特种行业政策待遇,它们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自身具有较大规模的资金活动,因而,对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较大,对其进行审计监督,十分必要,但因地方审计机关没有审计管辖权而被搁置一边。 在少数授权审计工作中因这些单位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不在地方,其处理处罚收益不能进入本级财政,审计执法力度亦被弱化。“有权不审”和“当审无权”的结果,一是同一地域相同规格的会计单位,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区别对待,没有使用相同的审计执法尺度,使直属机构及企业居于宽松的优越地位。这对助长这些部门的违纪违规行为无形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二是同在一地办事业,直属机构和企业发生的违纪,审计机关“视而不见”,却对地方单位和企业违法行为,一查再查,使地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产生“不公正”的看法,进而反感审计、消极对抗,削弱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及危害是十分深刻的。 第三,管审不为。管审不为的“管”指审计管辖,“审”指审计监督,“不为”即不作为。这里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个别会计单位的审计管辖和审计监督,处于模棱两可、茫然的“不管”、“不审”状态。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民的主要融资场所。然而,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一方面享受国家给予的减免税收政策优惠,另一方面又在发放贷款时在国家规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这样的结果给本来贫困落后的农民增加了较大的利息负担,其合理性与国家扶持贫困地区农民脱贫的政策是否冲突呢?所以对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政策问题,以及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理应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进而分析研究,以利国家宏观管理。但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审计监督处于“管审不为”的境况。 二、改进审计管辖办法的意见 (一)普查审计对象,建立审计对象信息库。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属地化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审计对象进行科学、细致的全面普查。以普查结果为依据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审计对象信息库,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审计对象的增减变化、审计情况等定期清查整理,补充、修正审计对象信息库内容。 (二)完善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在审计对象普查和建立审计对象信息库的基础上,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趋势、地方经济工作中心,结合国家审计工作的战略性重点与本地审计对象的实际,于每年下半年编制次年审计项目计划草案,逐级上报,并在当年年底前完成次年审计项目计划从上而下逐级调整、审定和下达工作。从而使各级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具有全面性、代表性、重点性、实际性。 审计项目计划经审定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树立审计项目计划“法定性”的严肃理念,这是落实依法审计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加强审计系统上下级间“紧密性”的工作关系。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方针政策、审计项目计划的拟定、审计技术、审计质量、审计信息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起上下级之间紧密、互助的工作关系。 (四)加强审计技术设备建设,提高审计队伍素质,使审计机关及审计队伍具备履行现代审计职责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