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或监事权利义务规定的要求,参照法国、我国台湾的监事审计制度,结合我国当前国情,首先明确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①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聘请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内部审计师;②具备5年以上的良好的执业记录;③与公司董事、经理、会计无利害关系;④与公司经济上无利害关系;⑤在公司住所地(或国内)居住一年以上。 2、制定监事会监督规程,包括会计审计规程、业务审计规程和补充财务审计规程。该规程可由国务院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共同制订准则,各类型各实体公司再根据准则制定本公司的《监事会计监督办法》。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登记主管机构对设立的公司在登记与年检时,要检查“监事任职资格证书”。监事任职资格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须附与原件审核无误的相应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方为有效。 4、规定监事每年定期会计审计报告的次数和时间:大中型企业在季度终了后30天内,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小型企业在上半年终了后30天,年度终了后45天内。 5、规定监事未履行职责的处罚。 6、接受客串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应与公司监事会或股东会(仅设监事的公司)签订审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实行有偿服务。 7、监事业务审计可聘请具有经济师或审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担任。本身是经济师的监事可自行履行职责,各公司的《监事业务审计办法》可在国家审计机关颁布准则的基础上制订。 8、监事《补充财务审计规程》可由各公司因行业、因地、因人制宜制订具体办法。 9、对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由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增加程序,在《审计报告》中增加“监事监督评价段”,其文字规范表述可以为:本年度贵公司监事履行职责较好。(或一般或不称职)。 10、对履行职责好的监事可由股东会嘉奖,对不称职的监事除由股东会罢免、撤销外,还应另行改选、聘任,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被确认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不称职监事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监事。 11、财政、审计部门对公司的监事会计监督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已建立《监事会计监督办法》的公司,可视同已建立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其检查方式与结构是否以颁发“内部会计监督合格证”的形式施行,可由财政、审计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12、金融部门评定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主管部门提升公司资质等级、评定“重点企业”以及各种照顾企业的优惠政策,一律要求企业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内部会计监督合格证”,否则取消荣誉、照顾和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