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月,捷克与斯洛伐克分家,各自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而捷克于1993年7月设立了现今的最高审计署。 最高审计署的地位及法定职权范围 捷克共和国宪法规定最高审计署是捷克国家之独立财务审计及监察机关,仅对国会负责,在宪法中颁定了下列与审计相关的条款: 1.对于国家财产及预算等均应依法进行审计。 2.共和国总统应依据内阁会议的建议,任命审计长与副审计长,任期为9年。 3.有关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职业范围和组织机构设置等,另以最高审计署1993年第163号法令规定,并自1993年7月1日起生效。 最高审计署的组织机构 捷克最高审计机关的法定组织,除宪法所规定审计长及副审计长的产生方式外,其余审计人员的任选由卡里委员会、审计评议会及审计人员培训委员会来负责。 卡里委员会系由审计长、副审计长及15位独立(正式投票产生)的审计委员共同组成。每一位审计委员负责不同的审计业务,并需撰拟各项审计结论报告。各项审计工 作规范及程序,经由卡里委员会审计通过后,作为审计机关各工作人员处理各项审计业务的依据。 捷克最高审计机关分为三大部门,分别为行政部门、中央审计部门(10个业务厅)及地方审计部门。整个最高审计机关共有500名工作人员,其中300名工作人员系服务于首都布拉格的总部(包括行政部门及中央审计);其余200名工作人员系配属于全国19个地方审计单位。 最高审计机关的工作最高审计机关的工作,主要在于确保国会等宪政机构及全体国民,能够获取有关政府财产及公共资源管理的可靠及充分的资料。审计工作的执行,主要是依据审计计划,此项审计计划拟定未来一年中,各项审计工作的范围及其性质。同时在计划中,还详细阐述审计工作的目标、目的及选定审计的对象。 妥适的规划是审计工作能够圆满实现目标的先决条件,因此,在任何审计工作进行之前,审计的计划均应妥适制订,包括搜集必要的资料,以作为确定审计工作的性质、受审对象及其范围等的依据。同时计划中亦应提出具体的审计目标。依据所搜集的资料,慎重地制订审计计划及选定审计的工作人员,同时并指派一位合适的审计委员对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技术方法、审计的时间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指导。 审计工作进行完毕后,必须写出一份审计报告的草案,说明审计的结果及所发现在法规遵循上控制的弱点。受审机关可以就审计报告之初稿作回应,表达其立场及说明出现问题的原因。对于受审单位的异议,审计小组负责人必须负责处理,若认为受审单位异议有理,则应修正原有的审计报告,这种情况甚少发生。 根据审计报告初稿及其他相关文件,汇整成最终的审计报告,并由负责该案的审计委员会签名,每一份审计报告必须送交卡里委员会或由三至五位审计委员所组成的审核小组,加以审议通过后,方能定案。每一份审计报告于审计定案后,以最高审计署的名义送交内阁会议,内阁会议可以针对报告采取行动,亦可仅供备查。在国会要求或政府各部门要求之下,最高审计署亦应提供有关法规的建议事项,特别是在有关预算、会计、统计、审计及税务、稽核等活动方面。 未来的计划 在未来数年的战略规划中,捷克最高审计署设定了下列各项的重要发展方向与目标: 1.重点抓好绩效审计。 2.举办应用抽样专题研讨班。 3.开始运用IDEA审计软件。 4.维持高水准的审计工作。 5.引进文件管理系统。6.集中人力与资源于电子计算机相关环境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