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上市公司均应当、也完全有可能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且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确保其独立性,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最高决策层的参谋作用。 2.在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隶属领导关系上,最佳模式应是归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为从审计理论上分析,这种模式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最强,权威性最高,监督最得力,审计效果可能最好。如果不能做到这样,则应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业务上受财务总监或者总会计师领导,在行政上则受董事会或总经理领导,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均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受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3.扩大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 规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规模的大小、职工人数的多少、独立核算机构的数量和职权的分解程度,设置相应规模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占企业职工总数的0.5%左右应当较为适宜。 4.调整和改善审计人员的专业结构,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结构的未来目标模式是:经济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专业和其他专业的各占1/3;近期模式应当是:经济管理专业和非经济管理专业各占1/2。这样的专业结构模式才有利于充分发挥各审计人员的专业优势,拓宽审计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履行审计职 能,发挥审计作用。 5.增加风险管理审计力度,并加强后续审计,切实发挥内部审计作用。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之间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经营风险也将会逐渐加大,如何防范风险成为每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的大事。内部审计可以而且能够在这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内部审计还应当加强对风险管理有重要作用的投资决策审计、经营决策审计、内部控制评审,以及专门针对企业风险管理的审计等。另外,还应当加强后续审计,注意审计工作的深度和审计结果的贯彻落实,从实现每个审计项目的目标入手,达到审计目的,从而真正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