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任审计的时间。对离任领导干部的审计,采取“先免职、再审计、后任用”的办法较好。在组织部门决定某领导干部离任或有调整意向前,先免除其领导职务,再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果出来后,由有关部门和领导参考审计结果,综合全面情况决定是否任用。这样可以避免被审计对象利用职权进行干扰,打消所在单位干部群众的思想顾虑,有利于掌握真实情况和顺利开展审计工作,有利于审计机关作出真实准确的审计结论。 二、审计的范围内容。应紧紧围绕“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实施审计时,根据审计范围内容可采取“六查六看”的方法,即:查主要经济指标和财政财务收支目标完成情况是否真实,看被审计对象履行工作职责的实际政绩;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是否真实和合法,看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增值保值情况;查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和合法,看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任期内损益(或结余)真实性,看是否存在违规列支费用、开支失控、损失浪费和隐瞒或虚报利润等问题;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看内部管理和执行财务制度及遵守财经纪律情况;查被审计对象任期内经济活动是否符合财经法规,是否符合廉政规定,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违规开支和违规占用公物等行为,看有无侵占国家财产、以权谋私和其他经济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应从三方面考虑:一是结合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经济性质和主要职责;二是根据单位内部职工和社会反映较突出的问题以及纪检和信访部门反馈的问题;三是根据党委、政府及交办部门的要求。界定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主要注重四个方面:一是检查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二是检查资产负债的存在性;三是检查损益(结余)的真实性;四是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和合规性。 四、查帐取证与评价建议相结合。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应以查帐取证核实的事实为依据,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结余)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管理责任;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本人直接违反财经法规、渎职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致使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以及本人违反廉政和其他涉嫌经济违法违纪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 价。在具体评价时,要坚持“三个原则”,做到“四要四不要”。“三个原则”即:全面性、客观性和历史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就是全面看待被审计对象的功过,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和不足;客观性原则,就是审计评价建议要建立在全部事实的基础上,对审计未涉及或虽已涉及但未获得充分证据的事项、对政策界限不明的事项不作评价;历史性原则就是认定经济责任不脱离当时当地的客观环境、历史条件和实际情况。“四要四不要”即:一要以审计查明的事实为依据,进行客观评价,不要照搬照抄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总结;二要以审计监督范围内的、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指标为评价对象,不要评价不在范围内、不相关的经济指标,要以国家颁布的考核经济指标为标准,不要张冠李戴或自定标准,没有明确标准的一般不予评价;三要紧扣经济责任进行评价,不要超越审计职能对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现、生活作风、干群关系等作评价;四要注意分清任期前后的经济责任界限,分不清的要予以说明,不要马虎了事、妄加定论。 六、实行双向承诺制度。(1)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向审计机关承诺,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2)审计组组长向审计机关承诺,对递交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执行廉政纪律情况负责。如果被审计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违反承诺,审计机关将依照《审计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审计组长及审计人员违反承诺、违反廉政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审计机关将依照《审计法》和《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和廉政责任。 七、对“人”和“事”结合监督。要注意搞好两个结合:一要把对领导干部“人”的审计与对所在单位“事”的审计相结合,从对“事”的监督入手,落实到对“人”的监督上来,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弄清家底,界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从而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评价;二要把任期审计与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的审计结果,可以反映领导干部管理的业绩和承担的责任,应将其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的一项依据。 八、查帐与调查相结合。进点审计后,一方面通过查帐收集审计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座谈和咨询等形式分别听取离任人、接任人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和情况反映,并作好记录。对属于审计范围的事项要通过查帐进行核实,必要时外调取证;对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事项要向有关人员作出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