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体系的四个支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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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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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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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央集权制:

      审计体系中政府主导作用的缘由

      我国审计体系的建立导源来自中央集权制下行政干预的力量。这种力量的介入,产生着正面与负面两种效应,一方面是迅速建成网络庞大、相对统一的审计体系,使国家社会机能步入和谐,减少了审计体系的子系统因自生自长所增加的社会成本,这无疑是一大进步,另一方面是市场化改革所要求的公平、效率等原则以及社会民主化所要求的分权、制衡等思潮,正在排斥着政府在审计体系中的行政力量。因而,政府行政管制构成我国审计体系的一种重要支撑点。

      因此,对审计体系发生重要外力作用的必然还是中央政府,近期内让政府放弃对审计体系的管制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行政模式与具有世界潮流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我国还尚不具备采用后者的政治条件。一方面,政府管制的缺陷还没有发展到非改不可的程度,社会各界对此并未充分关注。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待完善,在立法机关权力不到位,尚未充分履行职责,以及民主化进程还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的情况下,理论上讲能有效发挥作用的立法型审计领导体制,在现实中未必能比行政型审计领导体制产生更理想的效果。采用新体制是要付出成本的,除了巨大经济资源的耗费与学习费用的付出等外,还有社会系统内的磨合致使整体功能暂时下降的负效应。

      中央集权制所造就的政府权威对审计体系的影响表现在:首先将国家审计归属行政系统,借以对下属机构经济运行监督,这就相对减弱了立法机关对行政系统进行经济监督的专业能力。其次是实行以民间审计较多的干预,甚至使之具有某些行政属性,从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管理到委托执业,都包含着行政力量的作用。还有,仍然需要象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依附于政府一样让内部审计代表国家对本单位实行经济监督。

      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

      审计体系三元结构的经济基础目前,私营经济已得到了充分发展,由于一些法规明确规定私营、集体企业必须提交经注册会计师签发的特定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企业自身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客观需要,民间审计业务范围也正在不断拓宽。按国际惯例对股份制企业(含国家股占控股权的企业)决算报表进行审计以及受国家审计机关委托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也都使民间审计获得了蓬勃发展。

      当国有经济作为基本经济成份时,国有单位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尚不明显,国家监督经济的大权直接由各综合性经济部门负责。但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利益集团开始形成,个人利益获得了社会的承认,形形色色的利益矛盾愈来愈公开化。当其他经济形式与国有单位发生经济联系时,转移公有财产或造成公有资产损失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国家、公众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国家审计的作用也就脱颖而

      经济改革步伐超前于国家审计发展时,国有单位建立的内部审计,既代表国家又代表本单位在自己的行政建制范围内实施经济监督。近年来,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纷纷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事实,已充分证明了内部审计基于企业自身利益需要产生的结论。

      三、市场经济体制:

      审计体系走向完善的外在条件

      1.将企业推向市场后,审计监督表现出空前的重要性。经济活动的复杂,国有资产流失渠道多样化并且趋于隐蔽,使得传统的审计技术面临着挑战,审计界因此而引发战略上与业务上的革新在所难免。

      2.按市场原则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有效扩张了对审计的社会需求,促进了审计工作规范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均经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使公司的外部审计趋于制度化。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加速,民间审计将具有更为广阔的市场。同时,许多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的公司中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强化了内部约束机制,而赋予该机构较高的组织地位,即归由公司董事会直接领导。

      3.市场构成的固有复杂性以及多极性、自由化的行为模式,促使法制建设启动。审计工作的重点从借助行政手段对企业单位的干预,转变为检查财经法规的遵守情况。在讲求法制的环境下,审计系统自身的规范建设必然被列入议事日程。法制建设的深化,也将改变目前审计工作重复与真空并存、审计组织体系内部分工不协调、民间审计多头领导与无序竞争等紊乱状况。

      4.国际市场体系的建立,把中国审计推向了国际化道路。以前封闭的审计市场被打开,国际会计公司纷纷占领中国审计市场,从开始设立办事处到现在的中外合作执业、受中方企业委托执业,已获得了中国政府在政策上的广泛认可。按新的作业规范运作的民间审计已被认为基本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市场流动引发了文化流动,文化流动改变着意识形态,我国国家审计依据国际惯例对中央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它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市场的导向作用。

      四、有效的法律保障:

      审计体系协调运行的社会基础《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确立了国家审计、民间审计的法律地位,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的固定秩序,是任何个人意志所无法改变的。法律规定为我国审计体系长期稳定存在提供了有力的刚性支持。

      由审计人、被审计人与委托人构成的审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审计法律调整审计行为,为之提供法律保护,也维护相关方面的利益。通过审计法律而非行政力量给予审计授权,可以排除随意性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影响,有利于规范审计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审计关系中的矛盾,通常可以通过适当的法律得到化解。在审计方面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审计法律被作为重要裁决依据,运用强制力促使利害关系趋于和谐。法律使审计体系与外部的关系进入有序状态。当审计组织体系随着产权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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